订婚近3年分手,男方起诉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18万余元,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刘娜与王鹏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4月举行订婚仪式。王鹏称按习俗给刘娜及其家人含8万余元彩礼,订婚后两人同居,但因王鹏不愿,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3月,刘娜提出分手,王鹏挽回无果。王鹏还称3年里在特殊节日为刘娜及其家人花费近10万元。分手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王鹏将刘娜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刘娜及其父母气愤回应,认为王鹏所称彩礼数额不符,订婚时仅收到50008元彩礼,其他多为虚假陈述。且两人已以夫妻名义生活3年,王鹏不愿结婚,过错在他,无权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解除婚约,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接受财物方应根据情况返还。刘娜与王鹏订立婚约并收受彩礼,未登记结婚,王鹏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经认定,刘娜及其父母收受彩礼为50008元礼金及价值10515元金器,共60523元。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酌情判定刘娜返还3.6万元。因彩礼以家庭名义收取,王鹏要求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的诉请获支持。
此外,交往中特殊时点的礼品、礼金及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属礼节性往来或自愿赠与,不予返还;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转款属日常消费开支,也不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3.6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法官表示,审理涉彩礼纠纷,应综合认定彩礼范围,根据多种因素确定返还情况及比例,女方父母接收彩礼需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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