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含义的变化
文 | 陈美凤
来源 | 《法庭上的妇女》
纳妾含义的变化(从清代的半婚结合,到国民党的通奸,再到中国共产党的重婚)与一夫一妻制含义的变化密不可分。像一夫一妻制这样的概念虽然是舶来品,但是通过一个辩证的过程移植到汉语词汇中,这个过程产生了复杂的综合,而不是简单的移植。一夫一妻制的当代含义源于从帝制晚期继承下来的现有理解和从国外引进的双重含义之间的协商。因此,尽管“纳妾”和“一夫一妻制”的中文术语没有改变,但它们的内涵在20世纪早期发生了变化。
在关于婚姻和家庭改革的公开讨论中,一夫一妻制的理想占据了核心地位。在关于纳妾的辩论中,它的引用说明了舶来的理想与继承的习俗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时也是一种调和。关于纳妾是否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争论也揭示了婚姻和性的观念的变化,这些变化具有长期的法律和社会影响。从20世纪开始,关于婚姻和性的辩论表明,人们对一夫一妻制的理解越来越远离清代“一夫一妇”的概念,而更符合夫妻忠诚的新观念。再加上法律对平等的承诺和小家庭模式对大众的吸引力,公共话语中夫妻忠诚的新观念对保护纳妾免受法律惩罚的家父长制和父系规范提出了挑战。
作为对20世纪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的法律回应,国民党法律将纳妾重新定义为通奸,中国共产党法律将纳妾重新定义为重婚,标志着法律话语对男子婚姻和性关系的新理解。纳妾只符合清代对“一夫一妇制度”的承诺,因为男子的婚姻和性是分开的;法律规定男子一次只能娶一个合法妻子,但允许他有婚外性关系。在民国早期法律下,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但它不再被社会接受。婚姻和性现在对男子来说已经合二为一,就像对女子一样,男子现在被期望把他的性活动限制在夫妻之间。正如媒体上关于纳妾的公开讨论所表明的那样,男子与其妾的关系现在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承诺。这种违法行为是构成通奸还是重婚,取决于法律如何界定男子与其妾关系的性质。
虽然民国早期、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都支持一夫一妻制和平等的承诺,并谴责纳妾,但它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将原则转化为实践,或反映或违背了民众的期望。在民国早期和国民党的法律中,话语和实践彼此不一致。20世纪早期,越来越多的媒体人士批评民国早期和国民党的法学家们未能践行他们所信奉的原则。然而,民国早期的法学家们拒绝承认他们对一夫一妻制的拥护和对纳妾的容忍之间存在任何矛盾。他们坚持认为妾不是合法的妻子,所以纳妾并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
国民党的立法者也重复了同样的理由,但他们现在面临着废除纳妾的公众压力。根据国民党法律,纳妾现在构成了与第三方的“非法关系”,即通奸;国民党民法典将其作为离婚的理由,1935年修订的刑法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将纳妾视为通奸的法律建构反映了民众对一夫一妻制在夫妻忠诚方面的理解。根据法律条文,男子现在必须对其妻子保持性忠诚,而女子第一次获得了离婚和以通奸为由起诉丈夫纳妾的权利。
与民国早期和国民党的法学家不同,中国共产党将纳妾定义为事实婚姻,承认其合法有效,并认为妾是合法的妻子。中国共产党只是肯定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东西:纳妾的习俗是一种多妻制,男子纳妾就犯了重婚罪。当面对涉及妾的案件时,中国共产党的法官会判决离婚,并以重婚罪起诉新的纳妾案件。
由于重婚法的影响范围更广,因此事实证明它在消灭纳妾方面比通奸法更有效。当然,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立法者一定已经认识到,要想有效根除纳妾这一社会习俗,就必须认识到男子与其妾的关系是一个公众关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私人利益的问题。通奸被认为是针对特定人的犯罪,只有受害方有权提出指控;在纳妾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只有妻子可以对丈夫提出指控。相比之下,重婚被认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罪行;任何人(无论是受到伤害的配偶、愤怒的亲属、爱管闲事的邻居还是干预型政府)都可以指控一个人犯有重婚罪。重婚法的范围更广泛,使中国共产党有权起诉新的纳妾案件,而通奸法的能力有限,允许国民党保留新的纳妾安排。
国民党立法者顶住了将纳妾认作重婚的公众压力,转而将其置于更宽松的通奸法之下,这表明他们在废除纳妾方面没有中国共产党那么坚定。这并不奇怪,因为纳妾在国民党领导层中更为常见。由于在保留纳妾方面没有既得利益,中国共产党更愿意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根除这一习俗。
尽管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对纳妾的理解不同,但他们对待纳妾的处理在某些方面是类似的。两者实际上都保留了原有的纳妾,让妻子和妾自己决定是维持现状还是脱离这种关系。两党都试图通过施加民事和刑事处罚来遏制纳妾行为,国民党通过关于通奸的法律,共产党通过关于重婚的规定。无论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如何对纳妾进行归类,其法律都要求男子在脱离关系后继续赡养他们的妻子和妾,前提是女方没有被认定是导致关系破裂的原因。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都保留了起诉那些故意违反法律、实施新的纳妾行为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