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政府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林草区实施禁火,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离石区所辖11个乡镇(街道)行政辖区内森林、林草地、生态绿化工程区及所有林草地林缘300米内范围。

三、禁火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禁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驻地国有林场、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及下辖派出所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

(二)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禁火区。经批准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各种机动车辆严禁携带火种,必须配备防灭火装置、器材,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接受区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荒、吸烟和野炊等,杜绝一切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严格执行移风易俗规定,必须在规定的集中祭祀点祭祀,坚决杜绝入山上坟。

(四)禁火期内,坚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严防野外用火。林区内居民进出入,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林区流动人员、中小学生、牧工、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和宣传教育。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或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森林、林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经营(管护)的范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处罚措施

封山禁火期间,对违反本命令的一切人员,特别是携带火源入山人员和偷砍滥伐、私挖滥采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禁火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问责。

举报电话:0358-12119

0358-3392119

来源:离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