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广告监管“十佳案件”,涉及虚假广告、未经审核发布广告、利用教辅材料发布广告等方面。
2.其中,广州某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电动自行车广告被罚款59万元,涉及夸大宣称车辆续航里程等违法行为。
3.另外,广州某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处罚款25万元,涉及销售普通食品声称有减肥作用等违法行为。
4.此外,广州某黄医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利用教辅材料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款13.5万元,涉及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疗疾病等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发布虚假广告罚款59万元、普通食品声称可减肥……3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广告监管“十佳案件”,涉及虚假广告、未经审核发布广告、利用教辅材料发布广告等方面。
广州某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发布所售电动自行车广告中,存在夸大宣称车辆续航里程,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提升网店销量的方式,虚假宣称“月销3000+”“稳居双板TOP1,电动自行车热销榜 电动自行车好评榜”的商品销售状况;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与强制性认证证书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在证书暂停期间仍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处没收违法所得72万元、罚款59万元。
评析:本案中虚假电动自行车广告及销售不按法定要求配置锂电池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的法制秩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增加了车辆的安全隐患。电动车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规格、销售状况等信息应当真实,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州某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直播带货,销售2款普通食品、1款保健食品,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并声称“没有任何副作用”,推介普通食品声称有减肥作用,声称含有某成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款25万元。
评析:直播中销售食品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直播中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也应当经过审查并取得批准文件,同时需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重要信息。
广州德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在其经营的美团店铺发布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商品或服务的划线价、折扣价;在其经营的美团店铺中的“美团相册”利用患者形象进行宣传,发布患者诊疗当天取模、当天戴牙、当天吃苹果的视频内容;在其微信公众号以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款15万元。
评析: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勿借宣传歌颂“爱国爱党”之名,行宣传推广“自身商业特色及优势”之实。
广州某心文化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教辅材料发布广告违法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在教辅材料封底印制二维码,该二维码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中,含有介绍公司及产品的广告内容,并提供了购买商品的链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罚款6万元。
评析: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要规范,在校外培训广告合规方面要注意: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广州市荔湾区某某颜贸易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员工在抖音平台个人账号直播销售店内产品18K金水晶超七多圈手串。为吸引消费者、提高交易量,该员工宣传明星佩戴产品后好运并事业发展顺利,暗示消费者效仿购买使用以获取好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处罚款2.5万元。
评析:本案中反复列举明星佩戴水晶以后事业发展越来越好的例子,持续暗示、诱导消费者通过效仿明星佩戴水晶从而获取好运,以此推销商品,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播场景下有些企业企图通过员工“个人账号”规避监管,但商家使用员工个人账号进行商品推广时,仍需为广告内容负责。
上海某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受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委托,在广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门店3公里范围内的广州小区电梯空位发布38幅医疗美容广告海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应的广告样本完全不同,且含有“不开刀去眼袋”“无痛无痕”“治疗后不反弹”“即做即走”“15分钟去眼袋”等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处没收广告费用1900元、罚款2500元。
评析:医疗美容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极易误导消费者,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错误认知,甚至造成健康风险。电梯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也应严格履行广告内容审查义务,确保其合法合规。
广州某黄医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违法行为案
案情:当事人将广告包装成健康科普视频,并巧妙地伪装成现场直播节目,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疗“腰间盘突出”“风湿”“关节疼”等疾病,并发布有“糖尿病患者好评:服用30天,可明显减轻乏力、视力模糊、坏疽等症,全面补充糖尿病人因控制饮食导致的营养不良、免疫低下等,长期服用,百日自动恢复,胰腺功能恢复,不用再打胰岛素,糖尿病奇迹康复”等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通过组织员工拍摄、制作广告视频,包装成由医师科普健康知识的直播节目,分期通过微信群聊、一对一微信聊天两种方式大量发送链接或视频给潜在消费者观看,同时制作宣传册包装成知识刊物随货附赠及邮寄大量派送给潜在消费者,达到宣传其商品的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处罚款13.5万元。
评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朋友圈的私域流量隐蔽化营销成为不法商家追逐利益的新手段,形成了一条难以被传统广告监测工具捕捉的封闭传播链条。医疗资质的“寄生式”滥用现象也愈演愈烈,出镜人员以医师、演员双重身份误导消费者,并利用“合作出镜”规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互联网辨识度较低的中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导致部分消费者因轻信虚假宣传而延误了正规治疗,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对私域流量隐蔽化营销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医疗化产业链中的违法行为。
某岸(广州)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使用“2023届某岸学子斩获:广州美术学院465张合格证,单科95分以上6席,240分以上52人,录取人数占全省1/8。带你7天,直击广美。23届学子广州美术学院录取人数134人,广州美术学院省内录取8人中有一位某岸学子。”等文字进行宣传,并公示了五位状元、五位单科状元的姓名和照片。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了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被处罚款13万元。
评析:教育培训行业市场竞争加剧,部分机构为吸引生源采取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违规手段。“双减”政策实施后,明确要求规范校外培训广告,严禁夸大效果、制造焦虑等行为。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虽可能基于真实案例,但同样存在片面展示、夸大效果的风险,干扰消费者的理性判断。教育培训类广告宣传应遵循法律底线,真实、合法、准确地传达信息,不得为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法律规定。
广州某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反国家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案
案情: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发展中国展望世界”的广告,使用了外形轮廓类似于中国地图的图片以展示其公司在全国的业务发展区域及营业网点,上述图件存在“1、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2、中国国界线严重变形,未能正确表示我国版图范围。3、甘肃省、青海省多段省界绘制有误”等问题,不符合国家地图管理有关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处罚款20万元。
评析: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在自然资源部主办的标准地图服务网站免费浏览、下载标准地图,直接使用标准地图时需标注审图号。同时,如要对使用的中国地图进行编辑或者改动,必须履行向有关部门送审程序,以确保准确无误地使用。
广州某某某博生物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案情: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平台网店,销售“NMN18000”食品时,自行设计、制作及发布了“抗衰老”“DNA修复”“提高脑功能,加强认知力”“修复受损细胞”“改善眼睛功能”“抑制与年龄相关的体重增加”“提高体内降糖细胞活跃度”“改善线粒体代谢”“预防与年龄相关的基因表达变化”等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配料中含有“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该原料未获得我国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因此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38万元,罚款10万元。
评析:近年来十分火热的“不老药”食品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在各大电商平台热销,随之而来的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等,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以NMN食品为例,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在我国内地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食品广告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和行业经营秩序,食品行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涉及新原料食品的广告和生产经营行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