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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打赏主播近200万,该理性引导还是“过度保护”?|时评

近日,一名23岁女子半年内给某女团直播间打赏了近200万元,欲退款遭拒,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当事人从2024年5月起,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直播间打赏主播近200万元。当事人冲动之下做出超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有没有退回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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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半年内在直播间打赏了近200万元,这样的消费在现实中对绝大部分家庭而言都是一种很难接受的事。但是,结合这名女子已是23岁的成年人这一关键细节,这样的诉求是否合理乃至于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显然就另当别论了。这也是此事在舆论场引发广泛讨论的重要原因。

外界尚无法了解这名女子打赏行为的更多细节,但在法律角度,一个很清晰的结论是,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另一方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违法情形,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有律师指出的,该女子已是满23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从事打赏的行为能力,通常不能追回。也就是说,此事在法律上的边界其实是比较清晰的。

当然,法律条文是明确的,但现实却往往是模糊的。的确有不少人对这样的“冲动消费”心存同情,甚至有声音呼吁为打赏设置“消费冷静期”。这背后可能源自两种现实心理的影响。首先,习惯性将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混为一谈。从公开报道来看,这些年关于未成年人在打赏中的“冲动消费”案例时有曝光,这多少影响到社会对于整个“直播打赏”模式的观感。对此,围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些年从平台到相关部门,实际上已出台了不少的保护机制。但是,若更进一步,将这种保护机制不加区分地扩大到所有消费群体,显然值得商榷。且不说,这可能涉及对成年人消费自主权的不当限制、其法律依据存在疑问,而且也可能对社会契约精神、诚信意识等造成不利影响,助长更多的不良风气。

其次,对于包括打赏在内的互联网直播经济,不少人的认知还是存在偏差。比如,一些人的潜意识里,还是将直播收获打赏看作是一种“不劳而获”。但实际上,“主播直播—用户打赏”不过是一种正常的新经济形态。一方面,主播以表演等“劳动”方式向受众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用户自主给予打赏,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消费形态。它与现实中大量的服务消费,如看电影、买彩票等并无本质区别。并且,单就服务特点看,直播作为一种即时性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消费,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情绪价值。对此,成年人用户本该具备相应的自省能力。而一旦随意套用网购模式中所谓“无理由退货退款”模式,对整个直播打赏经济秩序的负面影响及其后果不可不察。毕竟,在今天,仅职业主播行业就是一个容纳上千万就业群体的就业蓄水池。

就当前直播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可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的确还有不少。比如,更大力度加大对诱导打赏的规范,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等。但对于行业的规范治理,要警惕陷入一种追求过度“保护”的误区。否则,治理上的“保姆心态”泛滥,不仅可能破坏行业发展活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生态,还可能稀释社会的自主意识、理性意识、责任意识。

因此,面对23岁女子在直播间打赏近200万的特殊案例,社会更该讨论的是,在互联网时代,成年人的自主行为边界到底何在,又该如何守护好理性、构建起负责任的“消费观”?个案处置或存在讨论空间,但无论如何,理性而负责任的网络公民变得多起来,未尝不是社会心态变得更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关治理规则的设计,就应该注重往这方面进行理性引导。而模糊边界的“过度”保护,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文|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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