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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深圳中小幼教师!深圳发布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记者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印发,旨在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师),《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由总则、学分结构与要求、培训学分计算、转换学分计算、学分登记与验证、其他管理规定、附则等七部分内容组成。教师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学分,包括面授培训与远程教育、教科研机构组织的活动、校本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管理办法》明确,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应当列为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聘与晋级、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每名教师每5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50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以及随班就读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送教上门教师应当接受不少于270学分的特殊教育规定课程的培训。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每学年应当完成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42学分,校本培训18学分。新入职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市、区组织培训不少于60学分,学校组织培训不少于60学分,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该学年的专业科目学分,并且该专业科目学分不可结转至下一学年。继续教育学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年专业科目学分超出规定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学年(以该年为限),公需科目和校本培训学分不予结转。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姚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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