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诉求返还彩礼,不看彩礼是否达到了“天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即俗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返还彩礼——不看是否达到“天价”。
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种,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第三种,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司法实务中,还有很多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
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当地习俗办理了“婚礼”,之后共同生活,接着发生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
又如,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有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发生了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
再如,彩礼给付,给付人/接收人是一方父母,这种又应如何处理?
还有很多……。
显然,该份司法解释对很多实际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因此最高法后续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24年1月17日发布,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只要是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都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只要是对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无论金额多少,给付一方都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返还——不看是否达到“天价”。
(二)明确了彩礼范围
处理彩礼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不属彩礼”。
1.属于彩礼的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法院需要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2.不属彩礼的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下三类财物“不属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一方父母可以作为诉讼案件的共同当事人
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实际给付或接收彩礼的一方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四)“已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诉求返还彩礼
根据《规定》第五条,分两种情况:
1.原则:“已登记+共同生活”的,法院不支持返还此彩礼。
2.例外:“已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等,确定是否返还、返还比例。
3.如何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笔者注:根据此前司法解释,须“已登记+未共同生活”才支持彩礼返还,现在放宽到“已登记+共同生活较短+彩礼数额过高”)
(五)“未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诉求返还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未登记+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返还比例。
(笔者注:此前的司法解释,要求“未登记+未共同生活”,现在放宽到“未登记+已共同生活”)
三、其他
2025年,最高法也发布了新的婚姻家事纠纷司法解释,也即2025年1月15日发布,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即俗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但该司法解释未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所以,关注前两份司法解释即可。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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