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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

导读:国内银团贷款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特点,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保障、市场环境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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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吉光 傅家范「上海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文章|《中国金融》2025年第6期

我国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2008年以来,经济刺激政策催生了大量建设项目融资需求,由于银团贷款汇集多家银行的资金共同支持,具有分散风险、规模优势等特点,能够较好地满足大项目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因此这一时期银团贷款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数据,2023年末,我国银团贷款余额超过16万亿元,占全部对公贷款的14.5%,已成为贷款业务品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银团贷款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特点,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保障、市场环境等方面予以完善。

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特点与制约因素


一是银团贷款行业投向高度集中于地产、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领域,不利于其整体上作为一类业务品种进行系统性风险控制。我国银团贷款主要投向地产和基建项目,一方面与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转向地产、基建拉动模式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银团贷款适用于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融资项目的自身特点相匹配。以2023年银团贷款新签约项目的投向分布为例,其主要集中于房地产业(含棚改、安居房及保障性住房),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上述五大行业新签约合同总金额占全部行业新签约合同总金额的75%。相比之下,国际上银团贷款更为分散地投向金融业、非必需消费品、能源、工业、医疗健康、材料业等,行业分布和集中度更为分散。因此,尽管我国银团贷款单笔业务普遍符合风险分散的特点,但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导致其整体上作为一类业务品种,仍然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对可持续发展形成制约。

二是大型银行在银团贷款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当前银行资产配置承压的环境下竞争优势更为突出,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广泛参与和风险分散。从银团贷款参与银行的市场份额看,政策性银行及大型银行占据主导地位,2023年合计银团贷款规模达到13.6万亿元,占全部银团贷款规模的85%,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当前银行面临资产配置承压、利率水平整体下行的市场环境,优质项目较为稀缺,银行自发自觉组建银团的主观意识不强,部分牵头行的承贷占比甚至超过50%,银团贷款的分销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从定价角度看,优质项目的融资方议价能力往往较强,作为牵头行的大型银行负债成本低,能承担较低的贷款利率;中小银行作为参加行往往是银团贷款利率的被动接受方,负债成本高,在部分情境下甚至可能因较低的定价水平而退出筹组。这些因素导致中小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比重较低,难以真正实现风险分散。

三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不活跃,制约了长久期资金参与者、投资者的加入。在缺乏信贷资产流转政策支持的背景下,目前包括银团贷款在内的大部分银行信贷资产缺乏流动性,而银团贷款往往期限较长、金额较大,部分项目储备较多但因资本约束等因素缺少信贷投放空间的银行,难以通过二级市场实现有效流转,不利于银行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资产久期、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此外,缺乏完善的二级市场也间接制约了部分长久期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等)参与银团贷款市场。相比之下,国际上银团贷款业务有着庞大的二级市场,因流动性好、产品趋于标准化,参与主体涵盖了商业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多元投资者主体,为长期限、大金额的银团贷款融资提供了多元化的、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四是银团贷款业务在收费定价、银团成员的职责角色等方面的规范性有欠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形式、轻实质”的发展倾向。在收费定价方面,以往存在金融机构在未有效履行银团贷款组建或代理职能的情况下收取相关费用或在欠缺实际服务支持时仍按银团项目标准计费的现象,造成费用结构与服务质量不匹配、计费依据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客观上形成了对融资主体不合理的成本转嫁。有的银行将银团贷款利率和银团相关费用作为整体融资成本方案与融资方开展谈判,导致银团相关的中间业务收入更多反映项目融资成本,而非银行因提供专业的银团服务而获得的收入,难以真正反映银团贷款业务中的银行专业服务能力。在国际银团业务实践中,外资银行为保证资本回报率,在贷款业务上通常较为审慎,往往倾向于通过银团分销分散实质性风险并通过适时转让保证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尽管利差收入相对较少,但牵头行发挥了筹组与分销作用,代理行发挥了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等统筹管理作用,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赚取承诺费、管理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牵头行、代理行、出资行优势互补、有效协同,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而在国内,牵头行筹组更多是出于监管要求下的被动分销,客户出于与各家银行加强关系的考量在银团中安排了代理行、参加行,存在借款人的关联机构担任代理行、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和回收等利益冲突和风险管理隐患问题,导致银团贷款业务中责任分配不明确和管理混乱。

银团贷款市场发展趋势


2024年10月,《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正式法规发布,较2011年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更具刚性约束力,标志着国内银团贷款发展进入新阶段。《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过往银团贷款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同时创新了组建模式,预计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将在经济结构优化、业务展业规范化之下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银团贷款投向更加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经济增长动力将逐步由传统房地产、基建驱动向代表新质生产力的先进产业、行业驱动,银团贷款的服务方向、投向结构势必相应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投资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高新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绿色产业,有望更多地通过银团贷款实现金融服务对接,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这一趋势在近年来已有所显现,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制造业银团贷款新签合同金额同比增速达到77%,正在逐步增长为银团贷款投向的重要行业。

二是银团贷款参与主体更加丰富。《管理办法》引入了“分组银团贷款”的概念,银行可根据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进行灵活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为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选项,有利于改变以往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状况,提高银团贷款结构设计的灵活性,便于中小银行灵活参与银团贷款,通过专业化、特色化银团服务,避免在诸如定价、期限等方面与大型银行直接竞争。

三是银团贷款的金融属性有望提升。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提出了信贷资产转让的整体性原则,不允许“按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的方式转让。2024年发布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整体性原则”进行了突破,允许银行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部分转让,限于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这有利于银行盘活存量银团贷款信贷资产,促进银团贷款资产金融属性的提升,为保险、资管等非银机构参与银团贷款投资创造了基础标的和优质资产获取渠道。银团贷款投资参与主体的增加,将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和转让便利性,最终将提高银行在不同经济与利率环境下优化资产久期策略的能力。

四是银团贷款展业将更加规范。《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明确并细化了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各自的责任,有利于同业合作、共同分担和化解风险,有利于系统性地提升银团贷款的整体防风险能力。在收费定价方面,规定银团贷款收费应纳入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并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明确载明,从而促进银行合理收费,强化其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职能。

政策建议


一是从宏观审慎角度优化银团贷款投向的行业集中度,避免投向行业过于集中带来潜在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丰富银团贷款应用场景,特别是一些投资周期较长的制造业项目具有技术迭代周期长的特点,研发投入与收益兑现之间存在期限错配;一些绿色产业具有外部性特点,环境效益难以完全内部化,与具备风险共担机制的银团贷款存在适配点。可以引导银行加大银团贷款在这些相关行业、项目中的应用。同时,从银团贷款整体行业分布角度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既要避免单个银行的银团贷款业务过于集中在某个行业,也要避免整个银行业的银团贷款集中于个别行业的情况。

二是完善银团贷款分层合作机制,引导更多银行参与银团贷款。鼓励银团贷款创新筹组模式,充分利用“分组银团贷款”模式,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中小银行、外资银行参与,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风险分散。建设联合授信平台,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帮助包括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对接优质银团项目。针对中小银行开展银团业务培训,提升项目管理、项目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完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建设,进一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功能,提高全社会信贷资源的再配置效率。《管理办法》出台后,银登中心发布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业务规则(试行)》,细化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定,有利于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建设。后续应围绕提高转让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有效监管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建立更加完善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定价机制等,从交易平台搭建、信息系统建设、操作制度规范、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探索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个信息透明、运行高效、定价合理、安全有序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

(本文系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供职单位观点)

 (责任编辑 张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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