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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万山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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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万山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万山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铜仁市万山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殡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0〕31号)、《铜仁市万山区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万党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全区群众丧葬负担,逐步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
本区内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外,对死亡后火化遗体的下列人员:
1.具有万山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万山区院校全日制非万山区户籍的学生;
3.驻万部队现役军人、无万山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对来万的非万山籍人员在区内死亡的(原籍地未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可享受万山区惠民基本殡葬服务,原籍地已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5.在万山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6.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不限户籍)。
具备上述6类条件之一,死亡后遗体在区内殡仪馆火化的免除4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在扣除逝者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后进行补助。其他特殊对象需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免除的4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如下:
(1)遗体接运费。指将遗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主要包括搬运人员和驾驶员的人工费用、消毒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和燃油费用等(不含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抬移)。
遗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基础运费是指出车一次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车后按行经里程另外加收的运费(限万山区内及碧江区老城区)。
(2)遗体存放费。指遗体在存放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遗体冷藏(冻)3天以内含3天。特殊情况经司法机关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折旧费用、电费和装饰等其他费用。
(3)遗体火化费。指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费用。
(4)骨灰寄存费。指将骨灰寄存到殡仪馆骨灰堂的费用(存放期限不超过1年)。
(二)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本区范围内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
2.享受优抚补助,具有我区户籍,且在本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散老红军,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3.具有我区户籍,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因公牺牲的其他人员; 
4.本区范围内的易返贫致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重度残疾人困难户(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5.成功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组织)人员,见义勇为死亡人员。
具备上述5类条件之一,死亡后遗体在本区殡仪馆火化的,在免除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础上,可免除普通悼念厅租用费(3天以内含3天)、遗物处理费和免费提供3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众凭相关证(书)件,在免除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以及普通悼念厅租用费(3天以内含3天)、遗物处理费和免费提供3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等7项殡葬服务的基础上,将骨灰安葬(放)在本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可申请公益性普通型骨灰墓穴(骨灰格)减免政策。
对免除的殡葬服务费在扣除逝者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后进行补助。其他特殊对象,需减免7项殡葬服务费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奖励政策
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凡具有万山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处理采取树葬、花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2000元的节地生态葬补助,生态安葬活动由区民政局指定地点组织实施。
(四)申报材料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死亡人员,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承办殡仪服务的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与殡仪服务方签订殡仪服务协议书,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结算发票、骨灰寄存或葬入公墓证明(生态安葬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逝者亲属银行账号);
4.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低保户、优抚对象、易地搬迁困难群众需提供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或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出具的有效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
5.逝者为驻万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需填报《万山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节地生态葬奖补的,需向殡仪馆提交生态安葬申请并填报《万山区节地生态葬补助费用申请表》(附件3)。
(五)减免程序
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根据我区减免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并通知殡仪服务方对逝者开展殡仪服务。殡仪服务工作结束后,由殡仪馆、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和逝者家属共同核算费用,报区民政局审定后按月结算,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上报的材料拨付资金。
(六)资金拨付与监管
1.审核上报。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殡仪服务方负责统计上报,殡仪服务方要加强管理,据实申报,对申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报《申报惠民殡葬服务减免(补助)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附件2),连同申请人填报的《万山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填写之日起至下月10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2.审批拨付。区财政局对区民政局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将资金拨付到位,区民政局及时将资金转拨殡仪服务方。
3.资金监管。区民政局和殡仪服务方实行惠民殡葬服务资金专款专用。每年年底由区民政局对当年惠民殡葬服务政策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审核,区财政局视情况对惠民殡葬服务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区纪委区监委和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惠民殡葬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七)经费保障和结算标准
1.经费保障。根据省、市政策和区财政财力情况,有序保障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2.经费结算标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费结算标准,以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标准为依据。
(八)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落实基本惠民殡葬服务费用的减免,实现基本殡葬服务逐步均等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民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要规范惠民政策服务价格,建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骗取减免(补助)费用的申请人,由区民政局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虚报申领减免和补助费用的单位,由区民政局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殡仪服务方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万山区政府办

编辑:刘牛、罗娇  责编:施绍根  统筹:范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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