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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快车道”:平台经济如何重塑中国经济新格局 | 社会科学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这表明当前数字经济正焕发创新活力,数字技术已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正驶入“快车道”。


这也是当前学术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近日,2025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在南开大学举行。会议由南开大学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南开大学经济行为与政策模拟实验室承办。在会上,林维、王永进、王勇三位学者围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等热点话题作了主旨发言。


原文 :《用创新、规范理念发展数字经济》

图片 | 网络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我国平台经济经过三十年高速发展,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布局和样态。随着平台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其法律与治理体系亟需深化反思与优化调整。应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与建构,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扩张的早期阶段。各类平台迅速崛起,以模式创新、流量红利和横向扩张为特征,依托互联网技术重构商业形态,形成电商、社交、支付等头部平台。第二阶段是规范发展的转型阶段。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的渗透率、普及率实现实质性提升,部分领域趋于饱和。超级平台及其生态体系逐步成型,出现无序扩张、市场垄断、内卷竞争等问题。对此,我们在治理、监管和执法层面已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政策引导、数据合规、反垄断执法等手段,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第三阶段是当下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遵循创新、开放、规范、共赢的理念,从流量驱动转向技术驱动,将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拥抱新科技革命。这一阶段需确立常态化、赋能型、促发展的治理体系,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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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分为网络安全、交易秩序、权益保障三个层次。在网络安全领域,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法律为代表,构建涵盖网络运营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确保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守住安全底线。在交易秩序领域,《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仅为网络交易的基础要素提供保护,也为新兴业态和市场行为提供法律适用与价值判断的依据。权益保护领域主要涉及个人用户和中小商家的权益保障问题。相较于个人用户保护,中小商家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目前仅在《电子商务法》中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框架。


当前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构建主要有五方面。第一,确立大型平台基础设施属性,建立制度保障。一方面需通过政策引导与激励机制促进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其公共属性,实现适度开放。第二,引导平台经济建立开放生态,实现互联互通。平台经济应从封闭生态转向开放生态,倡导互联互通、开放共赢的生产和发展模式。法律应推动和激励平台实践,促进流量等生产要素跨平台流动。第三,以技术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增量发展,避免无序竞争。应鼓励平台积极参与创新业态,建立风险容忍和试错机制,增强平台企业创新投入的安全感。第四,推进数实融合,建立数字经济为实体经济高效赋能的制度规则。第五,健全用户和中小商家权益保护体系,实现多方共赢。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永进:

数字时代需要构建新的经济学

数字经济学并非传统经济学的一个子学科,而是基于数字时代经济运行规律的全新经济学体系。AI时代的数字经济不仅是一个统计上的范畴,其影响已渗透到生活、生产、交换、金融的各个领域,从而深刻改变基本的经济运行规律。


在数字经济时代,一个重要的趋势是边际成本下降为零,这可能会在微观经济、产业经济、宏观金融等多个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当一个产品的成本为零,消费者会期待它的价格也是零,即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但边际成本为零的产品往往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研发、市场营销等成本。这类产品在市场上存在的唯一前提就是垄断,只有在垄断的市场上企业才可能不断利用边际成本定价规则保持盈利。边际成本为零并不能使我们生活在一个共享资源、共享资源要素的免费世界中。相反,所有消费者产生的剩余价值都会被产品提供者获得,这部分利润就是租金。数字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大量经济活动围绕着“抢夺租金”展开。如果一个产品所有的收入均来源于租金,则会引发“寻租”效应或非生产性活动。


为什么会出现边际成本为零,价格成本为零的情况?当消费者能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得产品,意味着消费者本身就是产品。很多硬件的设备,比如手机、游戏机,其价格远远低于硬件的生产成本,我们之所以能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得产品,是因为我们自己本身就是产品,这是数字经济的逻辑。一件产品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甚至零价格销售,是因为其盈利模式建立在其他隐性价值之上。比如说在双边市场中,产品对消费者而言是免费的,但企业和平台可以通过广告的方式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不仅适用于平台、搜索引擎和App,还在计算机、手机等实体产品领域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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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数据介入生产过程,传统产品的盈利模式也可能转向平台运营方式。平台的运行模式不仅适用于平台,当所有的产品包括人体都成为信息的载体,整个商业模式都会发生改变。这一改变不仅影响企业的盈利方式,而且影响消费者和政策的制定。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新的理论,这也是为什么在数字经济的时代需要构建新的经济学。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王勇:

消除当前平台竞争中的价格战乱象

随着平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出现了直播电商和货架电商两种电商形态。近年来直播电商发展火热,也存在一些行业乱象。从经济研究的角度来讲,在平台上活跃的这两种电商形态的竞争关系尤其受到关注。许多人认为直播电商的出现会碾压传统的货架电商,因为前者在获取用户关注、游说用户购买方面有天然优势。直播电商在2016年兴起后迅速发展,目前已占据整个数字经济体量的10%左右,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平台内两种不同形态电商间激烈的竞争关系。


平台内的竞争有别于一般企业间的竞争,呈现出“双重维度”的特征。“双重维度”的竞争是指这两类商户都需要从平台企业获取大量用户的注意力,即所谓“流量”。注意力竞争或者说流量竞争成为非常重要的竞争维度。双重竞争维度下的商户先要进行注意力竞争,再进行价格竞争。这种竞争形态会对用户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价格战竞争背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商户对平台流量的争夺。平台流量成本越来越高,商户降价才能较多地获得平台分发的流量。这种流量竞争激发了平台商户间的竞争,也令不少商户深受其害。


平台用户具有异质性特征。有些用户倾向通过观看直播在平台购买商品,喜欢主播推荐什么就买什么;有些用户则倾向通过在平台搜索的方式购买。用户的异质性为平台上传统的货架电商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除直播偏好程度的异质性外,注意力差异的异质性也是用户异质性的重要表现。用户注意力差异是指消费者在不同商户购买商品时所付出的注意力成本的差异。注意力成本也可以理解为时间机会成本,不同收入、不同职业的人的时间机会成本不同,导致其在付出注意力浏览商品和购买商品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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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主播面临的普遍问题是流量逃逸。一个用户刷到一个主播的直播间,如果20秒后没有跳转,往往被认为是有效流量。流量逃逸说明用户注意力差异是网络主播面对的一个很大的挑战。主播要尽可能减少流量逃逸。大量流量逃逸现象的存在为传统的货架电商留出大量市场空间。有些MCN机构选择雇佣多个主播以减少总体流量逃逸,但也带来流量成本的压力。雇佣多功能主播的成本很高,如果流量转换率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也会增加主播雇佣的成本。


总的来说,平台竞争呈现双重均衡态势。平台流量资源不够丰富时,MCN机构会使用雇佣多个主播的策略,平台商户间价格战竞争也会更加激烈。流量资源丰富时,MCN机构则倾向雇佣单一主播,平台商户间价格竞争与流量的关联度也会变弱。可见,平台流量规模对商户主播雇佣策略的选择有很大影响。


用户注意力差异对双重竞争的影响则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价格竞争的影响。雇佣多个主播时,注意力差异对直播间溢价的影响不大,主要随商品搜索成本增加而上升,雇佣单主播时溢价率反而更高。另一个是随着注意力差异增加,MCN机构购买流量的份额会增加。如果只雇佣单一主播,机构可能会减少流量购买。


要缓解当前平台竞争中的价格战乱象,首先应从注意力和流量视角入手,尽可能让不同平台满足差异化需求,同时建立规范的流量市场。流量资源的市场割裂会加剧平台内商户竞争,应鼓励不同平台间的注意力分发与合作,实现互联互通。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44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社会科学报》2025年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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