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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施行以来,成为全省开展地名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遵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的内涵、外延、功能和使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作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共列出9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比如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作为地名标志纳入管理,对住宅区、楼宇名称等则限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明确了政府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在地名文化保护方面,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类地名等列入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通过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建立档案、派生使用等方式进行保护利用。

《条例(修订草案)》单列保障监督一章,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地名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对公众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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