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0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8条。
该《规定》一经发布,立刻引来了海内外的极大关注。
但是截至目前,海外媒体对此评论还相对较少,可能还都在对相关政策的研究之中。但毫无疑问,由于《规定》中涉及到保护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势必会与美国、欧盟等知识产权强保护国家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因此,对于这一新规的海外关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持续出来。
就在《新规》发布的当天,香港《南华早报》以“中国出台反国际知识产权争议中‘歧视性’措施的规则”为题,进行了报道。文章指出这似乎是在针对美国或欧盟,但是并没有具体点名。
因为从目前国际上对于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指责来看,美国和欧盟是最重要的两个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一直以来都是美国遏制中国发展的关切点。欧盟近年来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上的一些做法,也开始向世界贸易组织发起争端解决机制,以表达不满。实际上,中国随着经济和技术发展,中国技术和专利在全球市场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中国早已经从技术进口国,进入到了技术对外输出的新时期,并且中国的专利数量已经多年来稳居世界首位。例如,中国电动汽车的锂电池技术,已经实现了对外专利许可,一些领军企业通过技术和专利的反向授权,实现了中国技术和标准的走出去。正如美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斯坦福大学的Mark Lemly教授今天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有关福特CEO关于美国汽车公司如何与中国在电动汽车领域日益增长的主导地位竞争中所提到的:“我们与他们竞争的方式是获得他们的知识产权,就像20年前他们需要我们的知识产权一样”美国产业界这种最深刻的体会,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和技术历经几十年发展后,所取得成绩的最好证明。可以说,中国的确到了知识产权和技术对外输出的新时期,这就要求中国在应对我们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要一改以往只防范海外知识产权对我们产业带来风险的预警角度,到兼顾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也不能被海外国家肆意侵犯的两条腿走路的新形势。所以,这也是此次《规定》中重点关注的两方面问题:一是中国企业要提升自身防御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包括律所在内的社会机构也要积极和中国产业一样走向全球;二是做好中国知识产权在海外的保护工作,外国不能不合理的歧视和滥用知识产权,否则中国将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制。这也是为何该《规定》将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对外关系上的一个新里程碑的原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的出台,并非意味着国家会包办所有企业遇到的各类涉外知识产权问题,企业遇到了类似的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就可以袖手旁观,交给国家来处理。实际上,该《规定》更像是一种“核武器”,威慑作用要更强一些。大部分企业实际遇到的海外知识产权问题还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自行进行解决,国家很有可能只在重大和关键节点上才会启用这一工具。因此,《规定》中所明确的国家相关部门介入的时机和条件,可能是未来这一新规在实施中,各方都会关注的焦点。此外,这一次《规规》的修改,与去年司法部意见征集的版本有很大区别,在最能体现出国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立场的部分,其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总体来看,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一直以来都以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线。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施多年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以及更早在2008年就开始的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都是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在此次《规定》出台之前就已经积极主动的在履行为中国企业海外营商创造良好条件的重要举措,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这一点在《南华早报》的报道中也有提及,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的涉及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显示,2023年中国公司在美国涉及1,173起新的知识产权诉讼,比2022年增长了19%。调查还显示,2023年,美国当局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中国公司进行了20次调查。共有98家中国公司成为目标。因此,可以相信《规定》中涉及的这一部分对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指导工作,会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对此的支持力度也会持续增强。但是对于另外中国应该如何利用规则,让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利益,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方面,无论是《规则》还是《对外贸易法》只能说是给出了目标,然而具体实施还需要更加细化,以及结合中国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不断完善。未来,对于这一点的基础研究,甚至是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分工以及海外影响力的传播,都将成为未来各级部门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