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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人贪口腹之欲,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关键一环

保护野生动物绝非一句口号

而总有也些人

明知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却依旧顶风作案

最后只会自食恶果!

近日,林西公安

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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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林西县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获悉,某镇居民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细致侦查,民警在侯某某住所的冰柜内查获2只疑似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灰斑鸠,同时现场扣押了涉案弹弓2把、钢珠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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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 年 12 月,侯某某在某镇一处库房附近,使用弹弓搭配钢珠将两只灰斑鸠射杀并冷冻保存,意图日后食用。面对确凿的证据链条,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对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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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侯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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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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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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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应当遵守有关狩猎证、禁猎区、禁猎期等相关规定。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如野鸡、野鸭、野兔、麻雀、斑鸠、青蛙、獾、黄鼠狼、松鼠、刺猬、蛇等,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来源:林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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