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在19岁生日前一天,北京国安足球小将郭嘉璇在天坛医院去世。一个多月前,郭嘉璇随队前往西班牙集训,在一场与当地球队的热身赛中,郭嘉璇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头部受伤。当地医院诊断其已经脑死亡。后郭嘉璇被转运回国救治,但国内最权威的神经专科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同样给出了“脑死亡”的诊断。最终,这位原本有着大好前程的足球队员,永远停留在了18岁。
这一悲剧,把“脑死亡”这个二十多年前一度在中国法律界争讼不断的话题再次带进人们的视野。而一个多月之前播出的律政剧《无所畏惧之永不放弃》,正是围绕着这个话题展开的。
考虑到法庭的抗辩结构与戏剧冲突高度同构,律政剧成为影视剧的重要类型片也就不足为奇了。就与法律的关系而论,《无所畏惧之永不放弃》既是影视中的法律(Law in Cinematography),又是通过影视的法律(Law through Cinematography),用光影手段讲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律政剧把抽象的法条同具体的案例相联系,有可能帮助我们走出概念法学的困境,以一种富有想象力的方式获得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切身理解。
袁刚已经死了,还是仍然活着?
《无所畏惧之永不放弃》在农历新年这样一个亡灵回家、人神共在的特殊时刻,引导神州观众走进死亡、爱情与亲情的主题,这或许不只是一种巧合。李沅和袁刚因潜水而结缘进而结合。袁刚在一次独自潜水时发生意外,被诊断为脑死亡。李沅从医生那里获知脑死亡意味着什么后,决定放弃对袁刚的治疗,这引发了她与婆婆崔为真之间的矛盾。崔为真坚信儿子还有救,不同意放弃治疗,并通过法律手段争夺袁刚的监护权。李沅则认为,尊重袁刚生前的意愿(每一个从事极限运动的人都有对一旦发生意外的身后事的交代),让他有尊严地离开是更好的选择。在法庭上,李沅的官司不出意外地打输了;但在法庭之外,在又一次医疗危机之后,身心俱疲的崔为真最终在放弃治疗的通知单上签了字。
一般的庭辩如果与死亡有关,通常都是基于死亡已经发生的事实;而该剧中的庭辩却是关于死亡本身的:它的核心是,袁刚已经死了,还是仍然活着?由此引入了判断死亡的两个标准之间的冲突:“心死亡”还是“脑死亡”?
历史上,“身亡”总是与“气绝”相联系,心跳呼吸停止一直是诊断死亡的标准。1950年前后,人们开始认识到,死亡并非瞬时事件,而是一个过程,从呼吸心跳停止以前就开始了。1968年,哈佛医学院公布了著名的“哈佛标准”,确认不仅呼吸心跳不可逆性地停止是死亡,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地停止也是死亡。
1968年以后,陆续有部分国家在法律中引入了脑死亡的标准:一旦被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为脑死亡,即可以放弃治疗。郭嘉璇在西班牙遭遇的就是这种情况。但在我国,基于特定的国情和认知现状,具有法定意义的死亡标准仍然是“临床死亡”,即心死亡,主要表现为呼吸、心跳等生命症状的消失(而不管是否使用了医疗辅助设施)。这样做在科学上的依据是,“哈佛标准”只是在心死亡的传统标准之外,又加上了脑死亡,两者之间并非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并没有否认心死亡仍然是诊断死亡的标准之一。
如此说来,这是一个在现实中不可能走进法庭的官司,因为按照这条法律,李沅的官司败得毫无悬念——谁都可以看出,袁刚有心跳,有呼吸——而作为代理律师的罗英子不可能连这一点都不知道。这样一个在现实中不可能走进法庭的官司,编剧却让它在剧中走进了;并且在脑死亡主张方(李沅)输掉官司之后,又在法庭之外让心死亡主张方(崔为真)最终认同脑死亡。其中的意图和倾向性是非常明显的,尽管叙事中还带着些许的迟疑、犹豫,并非那么理直气壮。
“心死亡”对于陈硕不仅是一种辩护策略,背后还深藏着一段少年的伤痛,那就是他目睹父亲因为感情背叛而在母亲身患绝症时签字放弃治疗。这使他当庭粗暴地质疑李沅对丈夫的情感,并且近乎情绪失控地做出了这样的辩护:“面对着正处于昏迷,他有心跳,有呼吸,且与原告(崔为真)有时会有情感交流的这样的一个人,我们在这里讨论他是不是死亡了,难道不觉得残忍吗?”“他死亡了吗?没有。袁刚先生没有死亡。此时此刻,他就躺在离这个法庭不到十公里的病床上,与死神做着顽强的抗争。”“对于这样一个活着的人,我们为什么,或者说谁有权利来结束他的生命?谁有?”这种认为袁刚仍然活着的说法当然只是基于“心死亡才是死亡”的假定,但法律支持这种假定。
另一方面,罗英子针对崔为真声称看到儿子对她“微笑”的说法,质疑道:“他戴着呼吸机如何对您微笑呢?”“所谓您和他之间的情感交流,除了您以外没有任何一个人看到过,这难道不是您自己的错觉吗?”不得不说,她的质疑在证据学上相当有力。
问题是,即便否定了袁刚与母亲存在“情感交流”的事实,仍无损于他“有心跳,有呼吸”的核心事实。此外,当罗英子的专家证人说“如果关闭呼吸机,他的躯体在几分钟之内就会死去”的时候,这个表述中的破绽当然被陈硕抓住。因为“躯体”不会“死去”,只有人才会死去。当他说“躯体”死去的时候,这句话很容易理解成,只要有呼吸机的辅助,袁刚就是活着的,因为他的躯体是“活着”的。而这样的“活着”,即在医疗器械辅助下的“活着”,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不能因为“把一个人的心脏起搏器关掉,他将在几分钟之内死去”,就认为他已经是“死人”。
该剧用大量镜头语言提醒我们,陈硕的辩护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情感的带入。换言之,陈硕代理崔为真的诉讼,首先不是因为他在观念上认同心死亡,重要的是通过打赢这场官司来完成对父亲的想象性复仇。编剧在此又一次明确了他对心死亡的保留态度。但他同时也承认,脑死亡也远未成为罗英子辩护的知识论基础,她同情李沅,因为她在母亲成为植物人之后亲身体验过与李沅同样沉重的放弃。编剧真正要表达的或许是,有关脑死亡与心死亡的根本性的冲突从来不在知识论的层面上,而是在知识社会学的层面上,即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意味着什么。
脑死亡认定面临的难题
在理论上论证脑死亡是一种更本质的死亡,并不难。大脑的去功能化(死去)与其他任何器官的去功能化,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大脑是身体的中枢,对整个身体起组织性和协调性的功能。大脑死去了,整个身体就涣散了,失去了规定性和结构性。这使脑死亡成为唯一有可能以部分死亡代表整体死亡。越是复杂的存在就越是脆弱的。今天的医疗技术可以移植肝脏或心脏,但不能移植大脑。这种“不能”既是技术上的“不能”,又是伦理上的“不能”——即便发展出了相关的技术,在还没有圆满回答如下问题之前也“不能”,这个问题就是,被移植了别人大脑的人还是以前的那个人吗?被重置了人生记忆和知识库存的人,还能够回到从前的生活吗?还能够像以前的那个人一样是张萍的儿子,是李红的同事,是王小明的朋友吗?他还能够继续在南华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古希腊史吗?
对于李沅来说,到底是尊重爱人的意愿,放手让他离开,还是努力维系他“像是活着”一样的生命假象?而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如剧中所言——一个壮劳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护理,费用昂贵的特护病房,以及价值与未来的虚无:患者不可能康复了。
对于崔为真,选项也是如此,只需将“爱人”改成“儿子”。如果问题以这样的方式提出,选择似乎并不困难:崔为真再怎么不舍,也不会让儿子以这样任人摆布的受酷刑的方式继续留在这个世界上。然而,这样提出问题的方式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崔为真必须被说服相信,袁刚“脑死亡”的诊断是没有问题的,然后“脑死亡”确实意味着无力回天。而正是在这个条件下,医学面对着它自己特殊的困境,尤其置于当下的中国。
心死亡具有公示性,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判断,只需要触摸死者的胸脯或鼻子;而脑死亡具有隐蔽性,我们无法外在地判断一个人是否脑死亡了。这种隐蔽性等于把死亡的宣判权完全交给了医生。脑死亡立法是对这个本来就被体制赋予极大权力的职业群体的终极性授权。人们有理由担心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后果,在极端的情况下,医生和家属有可能形成合伙谋杀。尽管,一个要谋财害命的医生不是只有宣布脑死亡这一种谋杀的机会。
把死亡由常识判断转化为医疗诊断,就产生了误诊的可能。因为做诊断的是特定的有知识边界(缺陷)的医生,而不是抽象的不犯错的医疗机构。凤凰卫视原女主播刘海若就是一个例子。2002年刘海若在英国遭遇意外,被诊断为脑死亡,却在北京宣武医院治疗后成功恢复了健康。每一个在放弃治疗通知单上签字的人都不得不背负着这种“万一”被误诊的可能性的残酷折磨。这些宣布“脑死亡”又被成功救治的幸运儿,其情形如同被宣布患了癌症,只能活三个月,结果却活了三十年的人。
相对于在抽象的和理论的层面上接受脑死亡,真正的排拒发生在现实的层面上:你如何让我相信你的诊断是准确的?误诊的概率有多大?那些只能活三个月的诊断,最终被当事人活了三十年的事实证伪了。但更多的误诊可能是无法证伪的:在同样误诊的情况下,那些被断定只能活三个月的人,通常在“预言自动兑现”的魔咒下,几乎不能指望活过三个月。
在中国,脑死亡还面对着功利主义和利益本位的质疑。人们想要知道,提倡脑死亡的动机到底是什么?是为了节省医疗资源还是为了器官获取?抑或两者兼有?脑死亡后的身体器官仍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活力,所以才能用于器官移植。这解释了为什么目前支持脑死亡立法的大多是医学界从事器官移植的专家。但这里很容易出现一种因果颠倒,即有人认为,是这些专家出于行业利益而臆造出了这样的标准。这当然不是事实。但无法否认的是,当下的行业道德现状加大了辩驳的难度。毋庸讳言,我们尚未解决患者对医生的职业信任这个在很多国家属于“前医学”的问题。事实上,行业道德状况的恶化一度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有人发出这样的天问:我们还能不能把生命的处置权交给医生?或者,现代的医疗制度在我们这里还是可行的吗?这才是我国在推动脑死亡立法上不得不慎之又慎的理由。
专业知识可以为立法实践提供参考,但专业实践不能直接转化为立法实践。一个在边界条件限定的情况下可以找到确切答案(answer)的技术性问题(question),一旦条件限定取消,就会变成没有确切解决方案(solution)的社会问题(problem)。此时,不是答案消失了,而是在更多立场、利益关系和观点被卷入之后,那个答案不再被认为是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则因为必须包容或反映这些外部性,所以它就无法一劳永逸地确定下来。立法实践必须习惯于在这种永远无法确定下来的状态中找到它的平衡点。说到底,立法实践主要与全民的利益博弈和共识判断有关,科学提供的解决方案顶多作为立法讨论的知识背景。
应该是基于以上的背景考量,该剧对目前我国的心死亡立法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同情之理解,无论是李沅还是罗英子都没有对审判结果表达异议。但该剧区别于法治宣传片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满足于为当下的法治建设背书。不断发展的医疗技术可以以消耗大量医疗资源(这些资源在任何社会里都是有限的)为代价无限期(只要家属愿意并负担得起)地延长一个已经脑死亡的身体的生命症候,这使得脑死亡的立法问题更加突出。该剧在李沅身上寄予了对未来脑死亡立法的审慎期待。
李沅和袁刚都是极限运动的爱好者。极限运动是这样一个世界,一群放任形而上冲动的人们在这里用身体探索生死的边界,他们的生命因此受到了不确定性的威胁。频繁地与死神打照面而依然不放弃这项运动的人,他们与死亡之间已经很少有恐惧的情感在了。所以,他们不会为了抗拒死亡而背过脸去。在一种畏惧死亡,而不是敬畏死亡的文化环境中,编剧在李沅们对极限运动的热爱中看到了一种与价值意义世界深度关涉的生活方式的形成,并把它视为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和拓展新的生死观的希望。“敬畏”与超越的精神体验有关。只有当必死的生命与超验的存在建立关系时,才能奢谈“敬畏”。如果只是把生命看作肉体和物理的现象,看作生物学和人种学所探讨的范畴,这样的生命及其体验中就只有畏惧,没有敬畏。对于这样的生命,死亡会成为一种恐吓,迫使每个人把生命的长度看作人生的全部并以此权衡得与失。没有新的生死观对观念世界的刷新,即便我国医疗行业的道德指标和技术指标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脑死亡立法的前景仍将是渺茫的。
因为归根到底,生死从来不是纯粹物质主义能够处理的。“脑死亡”概念的成立除了建立在科学实验之上,还建立在如下的观念前提之上:生命与尊严有关,而尊严需要意识,意识又是大脑的功能。如此定义的生命才会把“脑死亡”界定为死亡,人本身的死亡,尽管他的肉身可能仍有心跳和呼吸。
•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