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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坐小区门口要说法被撞伤,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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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升降杆砸到车辆

车主母亲坐在地上

要求物业赔礼道歉

不料被后续车辆撞伤


物业公司需要赔偿吗?


近日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披露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


因不满物业

女子坐小门口地上被车撞伤


杨女士搭乘儿子小杨驾驶的汽车通过某小区东门时,因车牌未录入系统无法驶出。杨女士遂下车要求岗亭物业工作人员打开道闸升降杆,不料小杨后面的车抢先驶出,小杨紧跟其后,却被刚好落下的升降杆砸到引擎盖。

小杨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后与物业人员理论,小杨父亲闻讯后也驾驶四轮小货车堵在小区门口。物业公司经理及保安队长到达现场协商处理此事,杨女士不服,背坐在小区出入口的地上,小杨及物业人员上前劝阻均无效。

此时业主宋某驾驶汽车进入小区,不慎撞上杨女士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女士、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损失26.21万元,杨女士自行承担8.94万元。

杨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物业公司未正确履责、安保措施不到位造成的,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8.94万元。


法院:

物业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

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主张的损失系交通事故所造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杨女士、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未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故物业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并非本次事故的侵权人,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即使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宋某及保险公司已在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对杨女士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即第三人已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侵权责任,故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已不存在。杨女士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你我他


小区升降杆作为车辆进出管理的重要设施,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居民在进出小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耐心等待道闸开启,避免强行通过或在出入口逗留。

小区出入口是车辆进出的必经之地,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居民在该区域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在道闸附近停留、打闹或从事其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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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湘乡市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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