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下午2时左右,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白渡村一自建房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相关人员及时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并拨打120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接报后,梅县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梅县区白渡镇“11•17”自建房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询问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2.谢**,男,汉族,52岁。系该涉事房屋建设方,俗称包工头。其本人持有梅州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颁发的农村工匠资格证。谢均明聘请宋*平、涂**(宋*平妻子)、卢**等人参与宋*健自建房房屋建设。 2024年6月13日,宋*健(以下简称甲方)与谢**(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书》,由乙方负责甲方在白渡镇白渡村老街小组一栋房屋建设。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机械设备及模板、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工程施工期限:从2024年7月1日动工,计划2025年3月完工,如遇下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可顺延。 安全约定:劳动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跟费用。 因宋*健位于白渡镇白渡村老街小组的房屋年久失修,2024年4月4日,通过“三清三拆”政策予以拆除。2024年7月19日,宋*健在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委托谢**在原址进行重建,建设的房屋为标准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三层,第一层150平方米,第二层160平方米,第三层50平方米。 2024年11月17日,谢**安排宋*平、涂**、卢**等人在宋*健新建自建房工地施工,其中宋*平主要负责砌砖,涂**、卢**为小工。根据当天的安排,宋*平在二楼客厅砌砖,卢**在一旁负责搅拌水泥砂浆。约14时40分,由于一吊砖机所处的位置影响了宋*平砌砖,宋*平和卢**便将其挪走。宋*平和卢**先搬走吊砖机上的水桶(用于压重吊砖机,保持吊砖机的稳定性),然后开始移动吊砖机。在移动吊砖机的过程中,卢**看到吊砖机连同宋*平一起从二楼客厅的临边作业处(宽约3.1米,离一楼地面高度约3.3米)坠落。 卢**看到吊砖机连同宋*平一起从客厅临边作业处坠落后,立即大声呼喊宋*平的妻子涂**,并跑到一楼查看,发现宋*平躺在地上,头部受伤、人已昏迷。卢**打电话向包工头谢均明报告,宋*健邻居闻声赶来,并拨打120和110。14时50分左右,医护人员和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宋*平进行抢救。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宋*平尸体被送至殡仪馆。经公安部门的鉴定,宋*平符合高处坠落死亡特征。14时55分左右,白渡镇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后将处置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汇报。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白渡镇、公安、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白渡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11月18日,宋*健、谢**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于11月21日火化,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死者宋*平,性别:男,年龄:55岁。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包含死者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相关工作人员于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事故调查组有关人员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分析,死者宋*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进行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移动吊机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吊砖机平衡稳定的状态下直接搬走用于压重吊砖机的水桶,导致吊砖机失去重心从二楼坠落,其本人被吊砖机拽下,受重伤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宋*健:作为涉事自建房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建房;将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委托给包工头谢**,以包代管,对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谢**:作为涉事自建房的包工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宋*平未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移动吊砖机不规范的行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①,经综合分析认定:梅县区白渡镇“11•17”自建房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7号)规定,镇级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但白渡镇人民政府未能按照该规定履职,在本次事故的履职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宋*健在7月19日开始建房,直到10月21日白渡镇综合执法大队才巡查发现宋伟健违法建房行为,在 此期间,白渡镇白渡村委和驻村工作组,未能按照《白渡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杜绝“两违三抢”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两违三抢”动态巡查,未能及时发现、上报本辖区宋*健未批先建的违法建房行为。二是查处不彻底。发现宋*健违法建房行为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后,白渡镇综合执法大队、经济发展办公室、白渡镇白渡村委和驻村工作组,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该行为,致使宋*健继续进行违法建房。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7号)规定,区住建局负责统筹自建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梅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截至目前,累计排查自建房139943栋,判定存在隐患的自建房1946栋,完成整治并销号1935栋,销号进度99.43%。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专业知识培训,2024年累计为300名农村工匠开展培训并颁发证书。牵头制定了《梅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梅州市梅县区自建房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 1.宋*平:死者宋*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进行临边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移动吊机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吊砖机平衡稳定的状态下直接搬走用于压重吊砖机的水桶,导致吊砖机失去重心从二楼坠落,其本人被吊砖机拽下,受重伤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谢**:作为涉事自建房的包工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宋*平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移动吊砖机不规范的行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调查处理。 3.宋*健:作为涉事自建房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建房;将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委托给包工头谢**,以包代管,对房屋日常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于涉事的房屋,由白渡镇人民政府依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7号)第十一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在调查中发现,白渡镇人民政府有关公职人员未能及时巡查发现宋伟违法建房行为,发现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房行为,存在监管履职不够到位的情形。由事故调查组将问题线索材料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此次事故中暴露出部分群众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一是以包代管,部分群众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发包、承包的安全职责不了解,“一包了之”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二是施工作业不规范,部分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规范使用作业工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此次事故中,部分公职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建房巡查工作,未按规定对违规的建房采取整治措施,未能有效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以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带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巡查,重点检查是否未批先建,现场施工人员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要突出落实建房农户、施工单位(施工队、工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建房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要结合此次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警示教育,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