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简要情况:某社区沐某某与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及生活开支发生矛盾,陈某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某村罗某某同居生活,而且沐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均不愿意离婚。
沐某某本人不想离婚,原因为两个孩子还在读书,一个人无法承担全部费用,还是希望妻子陈某某回来一起过日子。陈某某不想回来继续跟沐某某一起生活,但也不愿意离婚,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会承担一部分。者竜乡政府多次找到沐某某做工作,采取“联合办公”“提前介入”“领导包案”“成立工作专班”等手段处置化解,并结合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宣传婚恋家庭矛盾纠纷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有过激行为,引导沐某某走法律途径离婚。通过多次跟沐某某与陈某某做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于2024年3月4日到戛洒法庭协议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属于沐某某,陈某某定期支付孩子抚养费。
本案例中陈某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某同居生活两年,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陈某某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中共新平县委政法委员会
编辑:周晓婷
复审:尤畅
终审:刀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