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3月21日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公告,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告指出,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需要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监管局将会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管局强调,公司应提高合规经营意识,恪尽职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富纳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