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为A公司采购员,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在职期间,A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3年4月,李某生育一孩,并开始休产假。
2023年8月,在李某休产假期间,A公司的股东杨某和刘某自行办理了A公司的注销手续。李某在产假结束后,以杨某和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和刘某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欠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也即清算组成员杨某和刘某,明知李某处于产假期间,其产假工资没有支付,在没有依法将公司的解散事宜通知李某并告知李某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径行注销A公司,因此,杨某和刘某应对李某主张的产假工资承担责任。同时,因A公司已注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和刘某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并驳回李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经办法官表示,关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保基金申领生育津贴,发放给生育的女职工,以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本案中,因A公司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则应承担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的民事责任。A公司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A公司注销,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A公司已经注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故人民法院对李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南方工报 张士光)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