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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盒惊现活蛆,泉州一餐饮店被判赔1000元!

日前

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

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通过以案释法

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

同时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案例一

点外卖发现虫子

法院判赔1000元


2024年7月23日,张某在外卖平台向一家餐饮店下单购买了一份10英寸的比萨。后该平台骑手将上述食品送至张某住处。


张某在准备食用时发现比萨包装盒上有数只活蛆。张某立即向外卖平台及餐饮店反映。该外卖平台于2024年7月23日退回购买款,但该餐饮店表示自己的餐食和包装盒均不存在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餐饮店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向某餐饮店购买比萨,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提供的订单、事发时拍摄的视频、照片及家中监控视频等,足以证明某餐饮店销售的比萨包装盒上粘附活蛆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鲤城法院判决某餐饮店应赔偿张某1000元。双方俱未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案例二 

网购牛肉干发霉

卖家赔偿1000元


某旗舰店主要在网络平台售卖牛肉干等草原美食。林某于2024年10月28日向该旗舰店下单牛肉干。10月31日,林某在食用时发现仍在保质期的食品竟然长毛发霉,隔天发现第二包未拆封牛肉干已清晰可见变质。林某向该旗舰店主张赔偿,因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林某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旗舰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


承办法官审查案涉证据后认为,林某和该旗舰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林某提供的销售记录为证,可以确认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该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林某有权主张要求该旗舰店赔偿1000元。承办法官多次致电该旗舰店负责人,向其释明食品安全法上述相关规定。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旗舰店当场赔偿林某1000元,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三

网购黄金竟为银饰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2023年6月22日,梁某通过网络平台,向颜某经营的金铺购买价值761元的某品牌黄金。梁某在下单前曾询问颜某商品是否为真金,颜某表示是足金999。

几日后,梁某收到货物,将其所购买的黄金通过验金火烧,发现其所购买的黄金变成了银。梁某询问颜某,颜某才承认其销售的“真金”是银镀金,故梁某向网络平台投诉,颜某表示愿意赔偿梁某一两百元,让梁某撤销投诉,梁某表示不同意。


梁某认为,颜某以某品牌为噱头,博取消费者信任,且以比市场价优惠50元为卖点,骗取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应对其进行三倍赔偿,故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审查相关证据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法院认为,梁某和颜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梁某提供的订单截图、梁某与颜某聊天记录、商品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确认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颜某出售的“黄金”是银镀金,属于以次充好,故梁某有权要求颜某“退一赔三”。


后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颜某已向梁女士支付的1000元外,颜某再向梁女士赔偿1500元以解决本起纠纷。




鲤城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许培吟
二审:郭巧燕

三审:薛相宜

来源: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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