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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 | 数字时代的“护苗行动”:法律、教育、平台如何协同发力?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重构了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也形塑了新一代青少年群体日常生活样态,青少年的学习教育、生活成长已经与网络深度融合,难以分割。网络在给青少年学习成长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数字安全风险。加强青少年数字保护,维护青少年网络合法权益,构筑健康、安全、绿色、共享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当前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积极面对的民生关切。


原文 :《多元协同守护青少年数字安全》

作者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潘艳艳

图片 | 网络


青少年数字安全防护的现实困境

青少年数字保护的法律规制有待完善。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青少年数字安全的法律法规,然而,青少年数字保护的法治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新立法的实施效果有待时间检验,现行立法对不良信息侵扰、隐私泄露、网络暴力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防治措施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青少年数字素养教育普遍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青少年自我意识的觉醒,培育青少年数字素养,提高青少年自护能力是根本。当前,青少年数字素养教育任务主要落实在学校,但大多数学校尚未形成科学、系统、规范的课程体系。此外,家庭作为青少年养育的第一责任主体,在青少年数字素养教育方面也存在缺位问题,甚至家长自身的不良用网习惯会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网络心态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平台履责能力亟待提升。一方面,现阶段互联网企业对青少年数字保护主要集中在防网络沉迷和网络内容治理两个方面,对网络侵害、隐私泄露等风险防范不力,对技术更新迭代下的新风险认识也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一些互联网企业在逐利的本能驱使下,对政府监管行动采取“捉迷藏”策略,即一监管就重视,一放松就放水,行业内部并未建成严谨完善的自律机制和青少年保护机制,致使大批低俗内容、网络谣言、虚假新闻依旧横行,屡禁不止,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多方主体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在现实中,政府、学校、家庭以及企业这些主体在青少年数字保护工作中承担责任相对较重,也开展了许多联动,而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对青少年数字安全问题参与不深,沟通协同不足,工作效能有限,纵向贯通、横向融合、家校政社整体联动的青少年数字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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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青少年数字安全


凝聚防护青少年数字安全的多方合力

当前,只有多元主体主动担责、协同合作,才能凝聚青少年数字安全防护的最大合力,共同为青少年在数字时代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完善数字安全防护的法律规制。一是加快推动最新法律法规落地落实,以服务青少年为核心,制定出台数字产业发展、网络平台运营、网络伦理标准等其他法律规范及配套措施,推动数字发展政策与青少年发展政策体系有效衔接。二是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定期对短视频、网络直播、微领域、新闻客户端等平台的内容呈现不良、功能运行失范等问题集中整治,持续净化网络空间。三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制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平台和账号,给予吊销企业执照、相关人员终身封禁的行政处罚,提高违法违规试错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实效性。


健全家校协同的数字素养教育机制。在学校层面,应将数字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正规课程,综合运用课堂教学、专题讲座、走访考察、模拟演练、宣传展示等多样化方式,着力构建科学化、系统化、层次化的数字素养教育体系。同时要规范引导青少年网络行为,持续增加高质量网络服务供给,为学生提供数字图书馆、网络公开课、线上培训等优质资源,促进线上线下教育方式融合共通。在家庭层面,一方面,家长可通过安装过滤软件、监控设备以及设置密码保护、青少年模式等方式对青少年网络行为进行适度监督,引导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和数字设备。另一方面,家长应通过以身示范、陪伴倾听、沟通交流推动家庭数字教育生活化、常态化,与孩子共同制定家庭网络使用规则,培塑良性亲子关系和文明家风。此外,要强化家校协同和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把握青少年网络使用情况,当青少年遇到网络沉迷、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问题时及时提供联合救助,依法维护青少年网络权益。


推动互联网企业优化技术与服务。一是持续加大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在数字产品设计和功能实现方面充分考虑青少年特殊性,优化升级青少年使用模式,完善家长控制功能,不断夯实青少年数字保护的技术底座。二是加强企业数字安全的全链条管理,在平台设计、评估、运行、管理各环节践行“青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健全用户数据管理机制、网络内容审查机制、数字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互联网企业数字安全管理的综合能力。三是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的枢纽作用,建立统一的行业准则,引导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律,恪守行业公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数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治理、网络安全教育方面加强行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44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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