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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炸伤左眼,某烟花集团、宁乡某花炮厂赔偿50余万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袁熙来 邹晴)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燃放时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记者16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烟花生产商赔偿受伤消费者50万余元。

2023年1月22日,曾某从某烟花店购买烟花。当日晚12时,曾某在家中前坪距离烟花五六米区域燃放该烟花时,烟花发生炸膛,致使曾某左眼被炸伤,后被送医治疗。经查,曾某所购买的烟花是烟花店从批发商处进货,其外包装印刷有“某烟花集团”字样,且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另查明,该烟花实际为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宁乡某花炮厂使用其公司的商标生产的产品。

事故发生后,曾某将烟花店、烟花批发商、烟花集团及花炮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烟花的批发商与零售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无证据证明系因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故法院对于曾某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某烟花集团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宁乡某花炮厂经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实际生产案涉烟花,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应对曾某的损失共同承担作为“生产者”的责任。

同时,曾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按照燃放说明燃放、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酌定按10%计算。

曾某的损失经核算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为55.8万元。法院判决,某烟花集团、宁乡某花炮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50万余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遵守烟花燃放的各种要求,按照相应操作规范及安全要求,在适宜的空间场地燃放烟花,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若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燃放,则发生损害时自身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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