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泓州
“执法为民”是执法者的底色,要求执法者为广大群众的利益而执法;“致良知”是人们对内心天性良知的追求,强调道德。两者看似无关,实则统一,执法者执法为民的过程,亦是“致良知”的过程。当执法者做到了执法“致良知”,也就做到了“执法为民”。
执法“致良知”追求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是公理与公义。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执法初期,缺乏经验的执法者往往会经历法与理的“冲突”,即根据某项法律条文,某个行为应当被进行处罚,但于公理与公义内心却难免不适,因为这样的处罚冲击着正常的认知与平时的常理。比如关于“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5000元罚款”的热搜,虽然于法有据,但若该违法行为并未对群众利益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者是因不知法而被动违法,那么执法者内心可能是拒绝处罚的,而这时候“法”与“理”的冲突是对执法者的一大考验,如何判断,如何抉择,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当执法者将目光放长远,深刻理解执法本质,懂得“执法”是为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执法者便能真正理解法的精神,懂得“法”与“理”其实并不矛盾,会以“是否会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或“是否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来作为判断依据,而不会简单地依据某一法律条文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最终在综合考量下依据《行政处罚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执法“致良知”以群众利益为中心,为主要考虑,真正做到了“为民执法”。
执法“致良知”追求的是坚持真正为民,是责任与担当。执法者面临的环境是复杂的,是艰巨的,内部可能面临上级指标考核的压力、工作任务繁杂的艰难等,外部可能面临举报者的无理要求以及被投诉被信访的风险等,可以说执法环境是复杂的,执法因素是不定的,而执法风险是难以预料的。面对艰难任务、巨大压力,执法者必须要有执法“致良知”的信念与追求,才能坚持做到“为民执法”。无论怎样,执法者必须要坚持做到“执法为民”。面对上级指标考核的压力,执法者不能抛弃“为民”的理念;面对任务重、人数少、能力不足的艰难,执法者不能放弃“为民”的追求;面对举报者无理要求以及可能被投诉被信访的风险,执法者不能因此而担惊受怕,从而失去公正与公义,迷失“为民”与“追求公义”的方向。作为党员干部,执法者必须要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的信念与气魄,始终坚持与追求执法“致良知”,敢担当、善担当,坚定不移地实现“为民执法”。
执法“致良知”追求的是风清气正的环境,是正义与善良。执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普法,让违法者知法从而避免违法,让违法者畏法从而不敢违法,法律只是工具,群众才是目的,正如中医里“治未病”的思想,尽早尽多地普法,方能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普法不止是普及法律条文,更是普及法律精神,即让更多的人“致良知”。当前社会中有不少投诉举报者,“精通”法律条文却不懂得法律精神,借投诉举报为己谋私利、泄私愤,这既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也背离了内心的良知。法学教授罗翔把自己比作“法学殿堂的门童”,旨在让更多的人能够进入法的世界,执法者亦应当如此。基层一线的执法者直面的是最广泛的群众,平时的一言一行一执法都应让群众沐浴到法律的春风,让更多的人懂法,让更多的人“致良知”,强调道德,追求正义与真善美,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执法的追求应是“致良知”,不仅是执法者自身“致良知”,而且也让更多的人“致良知”,让更多的人坚持公正与公义,坚持道德,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样执法者执的是“大法”,为的是“大民”。
“执法为民”是对执法者的要求,也是执法者应有的追求,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复杂的环境、艰巨的任务、纠结的抉择等都极大地考验着执法者的“为民能力”。当执法者在困顿中懂得了执法“致良知”,执法者就有了“定盘星”,无论何时都能够坚定地做到“为民执法”。执法“致良知”亦是“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