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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报案惹争议:正常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

因邻里琐事争议,被邻居报警称涉嫌犯罪,邻居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

老李(化名)、老陈(化名)是同住某小区多年的对门邻居。近年来,因小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经常出现毁坏电力设施、占用车位等问题,老陈通过观察,认为邻居老李可能存在偷电、故意毁坏林木等行为,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受理报案后,派出所根据老陈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了多次走访和调查,最终认定老李涉嫌盗窃、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决定对老李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老李认为老陈的报案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派出所、物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到老李家中核实情况,对老李和家人名誉和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遂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以书面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根据散播范围赔偿名誉权损失费。老陈则认为自己是基于合理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非恶意举报,不能因举报内容被查证不属实,就认定侵害其名誉权,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老陈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是否构成对老李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老陈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未实施侮辱、诽谤等损害老李名誉的行为,且经公安机关认定,老李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客观上也起到了为老李澄清的作用。因此,老陈的报案没有影响老李的社会评价,也没有造成社会公众对老李的评价降低,老李主张老陈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对老李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名誉损失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4年9月2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老李提起上诉。2024年12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芳军说,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通过合法途径检举、控告他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和开展调查的情况下,报案或者举报并不会对被举报人名誉造成实质性影响。然而,对于借检举、控告名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超出了正当合理的权利界限,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与其造成影响相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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