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某合成革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浓度约为20%的含DMF废液(危险废物),经企业自建的回收装置提纯后,部分回用,部分销售给某企业进一步处理后用作涂料类产品的生产原料。
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自建危废处置设施的方式自行处置危废并回用。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危废产生量,还减少了收集、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但执法人员对企业自行处置危废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笔者就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企业自行处置危废
是否需要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笔者认为,可以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以及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如上文所提到的某合成革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PU合成革”,并不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因此,这家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是不是所有企业
都可以自行处置危废?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内部回收再利用的至少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笔者认为,企业是否对相关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批复,是决定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处置危废并回用的关键。
2024年1月,某企业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咨询,“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废是否需要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明确答复,“企业自行处置自产危废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此答复也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
可否对外销售?
部分企业将自行处置后的危废销售给其他企业,合法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将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对外销售,就是一种经营活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应当对外销售。然而,有的企业认为,其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已经变成了生产原料,无需按照危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此观点混淆了危废的定义,夸大了企业自行处置的作用。危废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一种或几种危害特性。与危废处置单位的专业处理不同,企业自行处置大多采用提纯、脱附等简单的处置工艺,其目的是再回收利用,而非消除危害性。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就不再是危废,需经专业检测确认其不再具有危害特性后,方能不再被视为危废。
危废自行处置后销售给其他企业使用属于二次利用,并不改变危废的性质。生态环境部早在2019年《关于危险废物回收界定问题的回复》中就明确,危险废物的判定不以是否可以二次利用为准,而是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在未经鉴别其不再具有危害特性的情况下,不得对外销售,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或者委托给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