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成功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春,现已被刑事拘留。
2.吴某春通过在抖音上发布虚假照片、视频,伪装成女性,以提供性交易为由实施诈骗。
3.事实上,吴某春曾有前科,201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三年零二个月。
4.由于此次案件办理已取得重大进展,盐津警方及时删除了吴某春的违法犯罪线索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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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云南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集吴某春的违法犯罪线索。
通告称,该局经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系列诈骗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春。吴某春现已被刑事拘留。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春通过在抖音上发布图片、视频,将自己伪装成女性,以提供性交易为由,用支付房费、押金等理由对受害人实施诈骗。通告中还公布了吴某春的照片和基本情况:男,汉族,25岁,盐津县人。
3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昭通市公安局获悉,因该案件办理已取得重大进展,根据相关办案规定并经法制部门会商,盐津警方及时删除了吴某春的违法犯罪线索征集公告。同时,经昭通警方核实,此次被抓获的诈骗嫌疑人吴某春曾有前科,2018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三年零二个月。
▲盐津警方曾发布通告公开征集吴某春违法犯罪线索(现已删除)
网上伪装成美女实施诈骗
3月7日,盐津县公安局曾在官方微信上公布了吴某春涉嫌诈骗的相关案情。
警方介绍,自2025年2月以来,盐津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先后接到辖区居民龙先生、刘先生报警称被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经查,今年2月以来,龙先生、刘先生先后在手机某APP上聊到一名自称大学生的“美女”,龙先生和刘先生在“美女”的诱惑下,一次又一次地向“美女”转账,但其迟迟不现身。直至被拉黑,龙先生和刘先生才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查,两人先后一共向这位“美女”转账3400元。通过盐井派出所民警不懈努力,于3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性)抓获,在民警的审讯下,他对自己以虚假性别,提供性交易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该嫌疑人正是吴某春。
▲嫌疑人吴某春(中)被抓获 图据盐津警方
曾犯聚众斗殴罪获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生于1999年10月29日的吴某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吴某春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昭通警方相关人士确认,判决书中的吴某春,正是此次被盐津警方抓获的诈骗嫌疑人吴某春。
▲嫌疑人吴某春 图据盐津警方
上述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春等人与乔某在盐津县盐井镇某KTV、某烧烤店发生纠纷后,乔某等人邀约多人持械与吴某春的朋友等人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春跑进某烧烤店厨房,持大型铁制长柄锅勺参与斗殴,其朋友朱某某则持厨房菜刀砍伤两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春对案件事实无异议。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春等人未能正确处理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纠纷,参与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吴某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吴某春的同案被告人朱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2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春随后被送监服刑。因吴某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累计分考核表扬两次。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20年6月22日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昭通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吴某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2020年7月17日,昭通市中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