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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罚款10万元!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一系列企业服务政策相继出台,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降低,群众创业变得更加便利。然而,个别企业、中介机构借改革之便,通过伪造租赁合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债务等方式进行虚假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近年来,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

持续加强市场主体准入后续监管,

查处了一批市场主体登记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警示广大企业、中介机构

依法依规开展登记活动。


1

案例一: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被罚款10万元

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向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变更登记及备案时,冒用韦某、陈某的身份信息,在申请材料上私自签署韦某、陈某的姓名;提交虚假租赁合同,变更登记的住所并非实际租赁的场所。


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和备案的违法行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2

案例二:公司隐瞒债务注销被罚款3万元

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向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在递交的《清算报告》中声称其无债权债务,隐瞒其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责任的重要事实。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3

案例三:公司伪造营业执照被罚款1万元

广东省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疑似为伪造证件。经营业执照印刷单位鉴定,该《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营业执照印刷版式标准,该公司承认伪造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虚假登记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生态、

影响社会诚信,

也严重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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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梓晴

初审:赖泓戈、苏敬涵

复审: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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