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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4S店涉霸王条款及违规放贷被查

近日,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成功查处一起汽车销售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东莞中堂某汽车4S店因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立案调查。涉案消费者已获得7000元赔偿,违法当事人也受到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置利息”导致贷款总额增加

2023年11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东莞中堂某汽车4S店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车辆总价为15.3万元。在支付了10.3万元的首付款后,王先生计划通过4S店的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支付剩余的5万元。然而,王先生随后发现,金融公司在放款时提前收取了利息,导致贷款总额增加至6万元,总费用因此多出了1万元。王先生认为这1万元是不当得利,并于2024年8月向东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返还这1万元。

经过调查,发现该4S店的合作金融机构在放款时确实提前收取了利息,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670条关于“禁止预扣利息”的规定。经过东莞市消委会的调解协商,4S店负责人最终赔偿了消费者7000元,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委会会通过“诉转案”对汽车4S店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转行政部门查处。

“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经调查发现该4S店所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通用条款》存在多项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是商家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内容,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该汽车4S店预先制定了《汽车销售合同》及配套的《汽车销售合同通用条款》,并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重复使用这些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其中,《汽车销售合同通用条款》中存在多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试图通过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例如,“甲方逾期支付车款的,自本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等条款。这些条款不仅限制或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不合理地免除了乙方(商家)的自身责任。

东莞市消委会表示,该汽车4S店所制定的格式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格式合同违法的行为。随后,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将加强格式合同合规引导

据了解,格式合同违法行为并非仅存在于汽车销售行业,在美容、婚介等其他行业也较为普遍。市消费者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针对相关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开展消费调查,了解其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情况,结合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强对相关行业的合规引导。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贷款公司的相关放款行为也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情况通报给该贷款公司所在地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 | 周晓玲 严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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