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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资!诸城市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关于对修订《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广大劳动者:

现将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社会信用中心联合修订的《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时间:2025年3月17日至3月21日。联系人:赵亮玲,电话:6072961.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城市社会信用中心

                              2025年3月17日

《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黑名单”,适用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列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

前款所称相关责任人,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两次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已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纳入“黄名单”后,年度内再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被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名单”,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工资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的;

(三)无理抗拒、阻挠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案件的;

(四)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采取非法手段讨薪,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

(七)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的列入,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后作出。

第八条 因职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人社部门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平台,依据《诸城市个人信用“舜德分”管理办法》《诸城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减相应信用积分。

第九条 对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规范用工、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列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监控对象,当年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与市场监督、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通过“信用诸城”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黄名单”“黑名单”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修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改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违法行为的;

(二)作出不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书面信用承诺的。

本办法自2025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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