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牟利,男子郭某某、彭某通过二手市场平台及加密通讯软件等渠道与有解密需求的人员取得联系并传输数据,在快递物流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公司账号侵入后台服务器,批量解密快递单号,并将所获得个人信息数据贩卖牟利。2025年1月9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二人提起公诉。1月24日,法院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青浦公安分局接到某快递物流公司报案。经侦查,9月19日、20日,民警分别在外省抓获彭某、郭某某。12月20日,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案件移送至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独有偶,彭某采用同样手法非法牟利。自2024年7月起,彭某招揽有解密需求的下游客户,通过加密通讯软件接收需解密的单号数据,随后将数据传输至上家解密,完成后回传至彭某,彭某通过原路径反馈至下游客户,非法获利7000余元。
根据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二人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检测出含有手机号、姓名、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达30余万条。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彭某伙同他人采取技术手段解密加密信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加密数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遂对二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法
技术无善恶,用法见人心,莫让“解密工具”成为犯罪利器,莫使“数据金矿”沦为人生泥潭。任何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交易数据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公众需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牟利诱惑参与“数据黑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为何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比较犯罪对象与行为本质的区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行为核心是未经授权侵入系统或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侵害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则侧重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侵害的是公民个人隐私权。
本案中,郭某某、彭某未经快递公司授权,采用技术手段侵入后台服务器并利用解密软件破解数据后售卖,其行为直接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虽二人的行为也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特征,但更突出表现为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安全防护,其危害性不仅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更在于对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的破坏。因此,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更能全面评价其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警示教育:筑牢数据安全防线,杜绝“生财歪道”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两名被告人的惩处,更对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对于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信息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包括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必受严惩,切勿以身试法。公众需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牟利诱惑参与“数据黑产”,否则将面临行政以至刑事追责。对于企业而言,须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堵塞内部漏洞。企业应强化内部权限管控,如严格后台系统权限分级,定期进行技术防护升级;同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尤其针对技术岗位人员,需明确数据合规使用边界,杜绝“内鬼”风险。
“技术变现”必须建立在合法规范的基础上,任何以破坏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的“生财之道”,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郭某某、彭某为牟取短期利益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因此,唯有敬畏法律、恪守底线,方能行稳致远。企业、个人与社会应共同筑牢数据安全防线,让技术真正服务于社会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