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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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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及法网咨询总计954件,共计回拨解答热线非工作时间留言咨询111个。其中,热线总接通率为99.65%,热线15秒内接通率为97.30%,热线服务评价满意度、热线回访率、法网总接待率及法网服务评价满意度均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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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咨询类别分析:涉及民事类咨询共549件,其他类型咨询405件。其中: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等相关问题咨询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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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月份群众咨询的热点问题,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享以下3个小案例:


【案例一】成年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问题回顾:李某与孙某再婚时,李某有一子李小某,已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后孙某因病去世,李小某是否有权继承孙某的财产?


律师解答:李小某无权继承孙某的财产,李小某属于孙某的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形成通常需要满足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同时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包括共同生活,经济上的供养,以及教育等方面的照顾,而形成抚养关系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法律条文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二】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吗?




问题回顾:赵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双方登记结婚,赵某向孙某给付彩礼8.6万元。8个月后,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孙某返还全部彩礼,理由是: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孙某一直称身体不适无夫妻之实,双方还经常因孙某索要财物发生矛盾。婚后5个月赵某就发现孙某在过去的四年内还有两段婚姻,分别接收彩礼8万元和18万元,男方均表示结婚后女方便回娘家住。赵某质问孙某,二人争吵后孙某即回了娘家不再与其联系,赵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虽孙某与赵某在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关系,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且在短短四年内多次结婚且收取高额彩礼后离婚,孙某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要财物,彩礼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或者全额返还。


法律条文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案例三】D有发表权吗?




问题回顾:A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B,但一直未交付。后A立遗嘱由C继承全部遗产,但A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D并立即交付。D是否能将该书稿发表至网上?


律师解答:不能。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A的继承人C行使,D只是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

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责任编辑│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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