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
“《石头记》(即《红楼梦》)一书,虽为小说,然其涵义,乃具有大政治家、大哲学家、大理论家之学说,而合于大同之旨,谓为东方《民约论》,犹未知卢梭能无愧色否也。”这是清末著名报人陈范在《列〈石头记〉于子部说》中写下的话,他称贾宝玉可任“共和大总统”。
陈范是晚清“苏报案”被通缉的六君子之一,柳亚子称他是“祥麟威凤,泰山北斗,不世出之豪杰”。
陈范的这番议论,今人恐难认同。在当代读者眼中,贾宝玉是无能的公子哥,不堪大任。这是因为我们对“宗法社会”的血腥已无感,难懂贾宝玉的反叛、坚持与勇气,这可能是《红楼梦》被评为“最难阅读的名著”的重要原因之一。
读懂《红楼梦》,先读懂“宗法社会”。《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柯岚著,大学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提供了一条“回到作者生活背景”的快速路。
繁花散尽是悲悯
所谓“宗法社会”,即奉行父系家长制的社会,它以血缘为基础,强调宗族成员间的等级关系,鲁迅先生称它是“吃人”的社会。
本书围绕贾雨村乱判葫芦案、赵姨娘与马道婆利用巫术犯罪、鲍二家的之死与仆妇贞洁、王熙凤管家与清代宗族治理、查抄荣宁府等故事,介绍了清代相关法律。从法律视角看《红楼梦》的书不罕见,如《法韵红楼》《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等,本书胜在不是简单科普,而是用法律知识,勘“红楼之谜”。
比如《红楼梦》创作于何时,争论颇多,本书指出,宝黛是表兄妹,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从《大明律》始,法律便禁表亲结婚,《大清律例》明确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然而,雍正八年(1730年)颁布了一条例文:“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红楼梦》应创作于此后,曹雪芹并没赞美违法行为。
至于《红楼梦》的创作主题是什么,争论更多。大观园作为理想世界,主体是最受压迫、最被歧视的女性,曹雪给她们以同情、赞美、惋惜,为她们打抱不平,在当时可谓振聋发聩。吴组缃先生说:“(贾宝玉)在我国当时历史现实中,在我国古典现实主义文学中,无疑是‘新人’的典型。”
亲历过“宗法社会”的残酷,老一代学者高度认可《红楼梦》。学者韩进廉总结为:“梁启超想利用它来宣扬改良主义,王国维想利用它来推销‘解脱之道’,蔡元培想利用它来宣传‘排满’思想……”陈范更是强烈地指出:“恨社会不平,恨男女不平,恨夫妇不平,恨奴主不平。”
这些解读不免偏激,但随着“宗法社会”解体,今天读者常搞不懂秦可卿、尤二姐们为什么要自杀(红学界一种观点认为秦可卿是自杀而非病逝),她们的绝望从何而来,亦感受不到贾宝玉、林黛玉在狭窄的空间中,为守护人性光辉,付出了怎样的代价……帮助当下读者读懂过去,真正理解前辈们在绝望中的反抗,以及由此迸发出的、凄厉的美,则本书就有其价值。
她们都逃不出“宗法社会”的魔爪
尤二姐、尤三姐,她们的父亲本是官员,她们的身份属“金玉之质”,可父亲去世后,无儿子的寡妇尤老娘没财产继承权,须从丈夫家族中指定嗣子。丈夫遗产越多,族人为霸占遗产,越可能逼其改嫁。再嫁女性被“邻里不耻”,出入不可走正门,甚至“群儿鼓掌掷瓦石随之”。
尤老娘再嫁后,封爵被剥夺,母女三人成了平民,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尤三姐与柳湘莲已定亲,柳湘莲误听传言,退了亲。清代定亲相当于已成家人,只有对方犯“奸盗”罪,才能解除婚约。柳湘莲钻法律的空子,称定亲时未经家长同意,他的姑妈此前已另外定亲。刚烈的尤三姐用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尤二姐性格懦弱,以为自己是贾琏的正妻,结果却是妾,她想讨名分,因“妾在丈夫的家中不算家族成员,她和丈夫的亲属之间不发生亲属关系”,如生下男孩,其地位比尤二姐还高。清入关前,旗人领主去世,常以妾殉葬;入关后,殉葬渐废,但丈夫去世后,正妻为防家产分割,常将妾再嫁,或转卖给妓院。
在贾琏正妻王熙凤围猎下,尤二姐最终吞金自杀。
至于丫鬟金钏儿、瑞珠,属贱民。明代法律只许功臣养奴婢,明中叶后法律渐流于形式。清八旗本有奴隶制传统,不限私人养奴婢。奴婢殴打家长会被处死,家长打死奴婢仅杖六十、徒刑一年。主人打残奴婢无罪,误伤致死亦无罪。《大清律例》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奴婢有时还不如牲口。
奴婢不许赎身,他们的孩子仍是奴仆,称“家生子”。男奴还需官方认定后,发“红契”,民间交易的“白契”,官方不视为贱民,可赎身;女奴则“白契”也不能赎身,唯一希望是从丫鬟变成妾,仍算贱民。
金钏儿、瑞珠受委屈,只能自杀,以“威逼人致死”给主子添麻烦,但对贾家影响不大。
秦可卿必须自杀?
至于秦可卿,本是弃婴,被官员秦业收养,后嫁给贾蓉。贾府不知她身世,使她俨然占了大便宜,“贫女得居富室”。没想到,秦可卿遭贾珍(贾蓉的父亲)乱伦。自隋唐起,亲属相奸便属“十恶”重罪,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却不保护秦可卿。
正如书中钩沉,据《大清律例》,公公殴打儿媳,无残疾即无罪,打死也只是杖一百、徒刑三年;儿媳还手,斩;诬告公公强奸,如无证据,死刑。
秦可卿很难拿到证据,“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大清律例》认为:“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清代法律学家认为:“诚以一人奸一妇女,即使恃强逞淫,而妇女若果抵死不从,未必遂其淫念。”
取得“证据”的成本惊人:据学者王跃生研究,清乾隆晚期刑科题本中100多个性侵案中,女性自尽达37.4%,加上被害,达51.2%。有了“证据”,秦可卿也赢不了,贾珍是世袭三品官,“遇到具体案例,官府多为掩盖”。
自杀是秦可卿的最后反抗,《大清律例》视“威逼人致死”为重罪,奸盗者会被斩首,且“在夫家死去的女性埋葬之前,必须由娘家人验尸”。贾珍只好为秦可卿办了超豪华葬礼,且给秦家三四千两白银的补偿。
大观园中没有幸运者
在贾府的女性中,林黛玉似乎是幸运的,得到权力最大的贾母的呵护。
林黛玉的祖上是开国功臣,父亲林如海科举中探花,后娶荣国府贾敏,当时荣国府尚在盛期,说明林家颇有资财。林如海去世后,儿子早逝,堂兄弟关系远,唯一的女儿林黛玉又无继承权,按当时法律,由族人公议立嗣,只要没出五服,都可成嗣子,林黛玉对此无发言权。
本书作者推断,嗣子可能是贾琏。唐代以后历代法律禁异姓承嗣,清代却许旗人中母系家族的男性当嗣子。林家巨额财产可能被贾家占有,小说中林黛玉和她丫鬟们的月钱不是王熙凤发的,由贾母供给,应来自贾母代管的林家财产。
贾府后期财政艰难,林黛玉的财产显然被挪用,但她无可奈何,“传统中国的女性基本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在她没有出嫁之前,财产要听凭父母或监护人的安排,出嫁后由丈夫安排,如果丈夫早亡她要改嫁,她也不能带走她的嫁妆”。
贾家“接受了林家的巨额财产并且已经动用这笔财产维护自己的家族利益,就有义务终生照顾林黛玉”,贾母有意撮合林黛玉与贾宝玉,清代法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宝黛从小一起长大,林黛玉反复试探贾宝玉,直到贾宝玉说出“你放心”。然而,即使两人都找到了“对的人”,仍难得幸福。如本书作者所说:“宝黛爱情的悲剧并不是包办婚姻的悲剧,他们悲剧的根源在于他们的人生态度都是世俗无法接受的。”
曹雪芹只写了前八十回,不知他的原本构思中,贾母变卦的理由是什么。本书作者认为应是在贾母安排结婚前,林黛玉已病死。毕竟林黛玉知道,贾母认可宝黛婚姻,但并不认可宝黛爱情。
大观园中没有幸运者,繁花散尽是悲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