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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点评丨内蒙古市场监管“免罚清单”,为企业发展松绑减负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司法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及2025版清单,3月1日起施行,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
清单涵盖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管理等12个市场监管领域70项违法行为,给予企业容错空间,解决小案重罚等问题,后续还将强化监管与信用管理。
内蒙古台特约评论员、内蒙古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吕峰认为:这些举措的落地施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也让营商环境变得更加包容、更具活力,在规则保障下,市场有序发展步伐更为稳健。
吕峰:《指导意见》的核心初衷,是致力于营造更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其中,一项极为关键的原则便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并非单纯施罚,而是借助教育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进而推动市场朝着更加健全、高效的方向发展。
《指导意见》精心划定了12个领域共70个事项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后做出的决策,力求实现公平与公正。既防止监督失之于宽或过松,又避免处罚力度过重,以此达成公平公正且积极有效的目标,全方位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深刻体现了权力保障原则。特别是政府推行的负面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为政府执政提供便利,同时从法律层面给予市场主体坚实保护。
从内容覆盖范围来看,《指导意见》实现了领域全覆盖。它明确涵盖12个领域、70个事项,包括价格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监管、计量监管、标准监管等,几乎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不予处罚的具体认定标准,如对违法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等情形,从法律层面进行细致阐释,增强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便于后续更好地落地执行。
此外,《指导意见》针对特定领域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明确禁止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指导意见》彰显了政府在依法执政方面的引领作用,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记者:张玉纯、孙雪梅  

编辑:赵书冉

审核:常俊青

监制:和   岩

总监制: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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