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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和草原生态资源,解决因过牧导致的草原沙化等问题,规范有序地推进畜牧业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全年禁牧区:全市范围内已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的区域,实行全年全时禁牧,严禁任何放牧行为。

(二)草畜平衡区域:未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的区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各乡镇(南城区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草原承载能力合理核定载畜量,确保草畜动态平衡。

(三)季节性休牧:每年4月5日—5月20日为我市休牧期,此期间为牧草返青的关键时期,全域严禁放牧。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南城区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作为生态自然修复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完善护林员、草管员管护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林草生态管护体系。

(二)各乡镇(南城区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草畜平衡以及禁牧休牧工作要求,落实常态化巡查和执法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执法巡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司法局、林草局、农牧局、红山林业管护中心等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予以配合,全力以赴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各项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内容要求进行违规放牧的组织和个人,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五)对拒绝或阻碍禁牧工作,故意寻衅滋事,谩骂殴打禁牧人员的放牧者或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南城区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配合禁牧休牧政策的落地实施,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林地、草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主动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政策,保护和改善林草生态环境。

(二)畅通举报渠道。市直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支持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有权监督、举报违反上述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

林业和草原局:0474-3212506

巨宝庄镇:0474-3263105

隆盛庄镇:0474-3501218

三义泉镇:0474-3422305

红砂坝镇:0474-3536204

黑土台镇:0474-3421008

官屯堡乡:0474-3214004

浑源窑乡:0474-3441529

元山子乡:0474-3451001

南城区办事处:0474-3215050

红山林业管护中心:13734728024

四、附则

本通告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5年3月18日

图片来源:丰镇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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