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对自己的容颜“精益求精”,想通过医美改善双眼皮,结果术后,不仅眼皮添加疤痕,而且睁眼都困难。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医美诊所虚假宣传,且存在医疗过错,判令其赔偿陈女士三倍损失,共计68万元。
陈女士诉称,她想改善双眼皮形状,在网上搜寻相关医美机构,看到了被告的宣传信息。面诊时,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推荐,自己遂进行了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手术。结果术后,陈女士发现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睁眼困难、眼睛干涩疼痛。陈女士将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医美诊所对陈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陈女士部分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原因,陈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医美诊所曾多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医美诊所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且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陈女士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陈女士三倍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8万元。
法官说法:为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医疗美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治疗型医疗美容,以“治疗疾病,修复缺陷”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一类为消费型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观”为目的的非治疗性项目。本案中,陈女士进行手术,是出于对眼部外观“美”的追求,并非为了治疗疾病,且该医疗美容诊所具有盈利性质,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被告医美诊所多次因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陈女士接受该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也是受到了上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为陈女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因此判令其给予三倍赔偿。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