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116)。
2025年3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2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彭承、石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旅联合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国旅联合与业绩承诺方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旅联合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2017-2019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90万元、4,150万元和5,400万元,若任一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需对国旅联合进行补偿。
因新线中视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国旅联合于2020年1月收到642.43万元业绩补偿款。
该业绩补偿款应计入2019年资产和利润,但是国旅联合将其计入2020年资产和利润,导致国旅联合2019年少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19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5%;2020年多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20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5.86%。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国旅联合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国旅联合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旅联合时任董事长曾少雄,时任董事、总经理彭承,财务总监石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曾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彭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石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老友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