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饭店是用于开设赌场,老板仍心存侥幸,企图非法获利。
2024年4月29日,被告人江某与曾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一起开设赌场,并由江某安排被告人林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饭店老板)预定赣州市南康区某饭店二楼202包厢。林某告知陈某预定的包厢系用于开设赌场,并承诺会向其支付1000元,陈某表示同意。
当晚20时许,曾某、江某、林某等人纠集徐某等20余名赌客到该包厢内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林某给数名赌客带路,曾某购买香烟和槟榔带到赌场给参赌人员,江某安排被告人何某进行抽水。22时许,民警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赌资共计7.451万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林某、何某、陈某开设赌场聚集多名赌客参赌,涉案赌资达7.451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赣州南康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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