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萍乡市、赣州市、上饶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上栗县福田镇等3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萍府文〔2024〕5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崇义县南山口水库、安远县永镇水库城市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撤销兴国县高兴镇、梅窖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赣市府文〔2024〕96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原广丰县第一水厂、第二水厂县级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4〕5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抚州市部分县级和农村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4〕8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三、赣州市、抚州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萍乡市、上饶市要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饮用水保障工作。
来源:公安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瑞颖
复审:刘斐
审签:万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