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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改判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封面新闻记者 林珏瑶

3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内蒙古警察枪击案”当事人家属处获悉,当日,该案重审一审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邢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礼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此前,邢某强曾因此案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在2023年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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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改判4年有期徒刑。受访者供图



民警因枪击旧案被判无期 上诉后发回重审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1995年6月6日傍晚,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的邢某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遇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孟某清。因怀疑对方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某强上前拦截,孟某清逃离。在追逐的过程中,邢某强被孟某清持刀划伤,孟某清则被邢某强携带的枪支击中,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邢某强的亲属邢女士此前向封面新闻记者出示一份四子王旗公安局在1995年出具的《关于邢某强在孟某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显示,经过该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邢某强在该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但事发25年后,已升迁至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某强在2020年被监委留置,这起旧案再被翻起。该案中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邢某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2023年,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邢某强无期徒刑。邢某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27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据庭审旁听人士介绍,在庭审中,邢某强和首次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王某柱均回忆了案发时开枪的细节,但出现多种说法。邢某强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杀人,其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由无期改判4年有期徒刑



2025年3月19日,该案重审一审在卓资县人民法院宣判。

封面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邢某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某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某清射击。孟某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某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前述法院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礼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法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某强与孟某清的关系等,以及邢某强事后能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能够排除邢某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某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该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予以变更。

邢某强的妹妹邢女士表示,他们将尊重邢某强的意见,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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