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王通过旅行社代买回国机票,但因旅行社停止服务,小王需自行购买高价票,产生差价损失。
2.旅行社承诺对订单金额全额退款并补偿差价,但仅退款3000元,引发诉讼。
3.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A公司和B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两公司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由于B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周某作为股东,需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B公司支付剩余购票款和机票补差款56000余元及利息,周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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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诗君 李霞)通过旅行社代买回国机票,旅客不仅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还能享受到专业机构带来的便利服务,然而旅行社却突然停止机票代买服务不能出票,旅客只能另行购买高价票,这其中的差价损失应该谁来承担?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2023年2月,小王与微信名为“A旅游公司”的客服沟通联系购买机票事宜,当天客服通过微信将B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发送给小婷,小王将购票款打给客服指定的B公司股东周某的个人账号,并成功订购4张往返机票,共计30000元。
2023年7月客服通过微信告知小王,该公司已停止特价机票销售业务,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订单金额全额退款,并对客户另行购票的差价进行补差。小王被迫另行支出59000元购买机票。
在小王的要求下,客服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送《收据》一张,载明“小王购票款30000元,我公司将于2023年8月支付退款10000元;2023年9月支付退款20000元”,A公司在该收据上盖章。截止2024年初,小王仅收到退款3000元,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小王委托被告B公司购买机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B公司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理应退还剩余购票款并按照其承诺给予机票补差款。小王在与微信客服联系购票时,客服最先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收款账户是B公司,之后通知暂停业务及出具收条时落款单位是A公司,给原告小王退款的单位又是B公司,可以认定与小王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A公司和B公司,故两公司应对原告小王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经查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周某是B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小王剩余购票款和机票补差款56000余元及利息;被告周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为图方便和省钱,选择旅游公司或个人代买便宜机票,但存在线上交易不清楚代买人员身份、没有相关证据等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导致钱款难以追回。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最好要选择正规平台,即使要通过“票代”交易,也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的机构,切忌跳过平台直接转账,以免损失钱财,一旦发生此类问题,要第一时间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收集保存,及时报警求助。
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义务,要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并主动承担消费者的相关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