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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交警发布公告!王钦飞、吴绍银,拟被处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予以公告:
2025年2月15日9时54分,王钦飞(驾驶证号3713221997****2712)驾驶牌号为鲁Q75**2的小型汽车行至郯城师郯路,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2025年1月25日14时35分,吴绍银(身份证号3728221966****1756)驾驶牌号为鲁Q9K**5的小型汽车行至李庄镇曹李路蔡村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做出罚款2000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告知事项:
以上违法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2025年3月18日

来源:郯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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