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配偶任职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张某配偶的工作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利益关系禁止情形,但公司在制定、施行该管理规范时并未通过民主协商程序。
3.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合理,侵害了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为此,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5.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遵循合理原则,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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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因员工配偶任职问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系不当行使用工管理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任职,其配偶在某新房售楼部工作(非房产中介公司合作方)。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张某配偶的工作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情形属于公司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利益关系禁止的情形”(包括渠道联动等岗位的配偶/直系亲属在同城任职经纪业务非合作方或管辖范围内任职经纪业务合作方等,若存在禁止情形,主动真实申报将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整改期内需整改为无禁止情形利益关系)。为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房产中介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自行整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张某表示其不可能离婚,后房产中介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管理规范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官通过仔细查阅资料、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张某于2016年入职房产中介公司,而该公司为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所适用的管理规范于2021年5月起施行,在此之前并未禁止员工配偶在非合作方从事经纪业务,故该管理规范的施行必然会影响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的切身利益,但房产中介公司制定、施行该管理规范并未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依法制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该管理规范的内容,属于利益关系禁止情形的需进行整改,虽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但整改结果要求为无利益关系禁止情形。即使按照该管理规范的规定,张某属于“配偶/直系亲属利益关系禁止情形”,为避免利益输送的风险,房产中介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更合理的方式避免风险,但房产中介公司既没有主动调整张某的工作区域即张某任职回避以避免张某及其配偶在工作领域接触,也没有为张某提供其他合适的岗位,仅要求张某自行整改。在此种情形下,其他整改方式可能影响张某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其配偶的就业选择权,不具有合理性且超越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范畴。
房产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合理,侵害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房产中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经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遵循合理原则,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范畴。用人单位需时刻谨记,管理的目的是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只有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行使管理权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进而有效维护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