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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国际经验与制度挑战【AI战略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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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2025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同步推出的还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作为全球率先提出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可信的“中国方案”,《标识办法》的发布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ChatGPT、Stable Diffusion、Transformer-TTS等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AI)的迅速发展已经颠覆人类信息获取方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预计2026年将占据互联网内容的90%。


海量信息的生成与合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人工智能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加剧等诸多风险问题。那么,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涉及哪些技术手段?世界各国存在哪些实践经验?未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又面临哪些挑战?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录






Part1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技术手段





Part2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国际经验






Part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实践挑战











Part4 

附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点+标注】










Part1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技术手段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涉及多种内容标识的技术方法和载体手段。其中,较为典型的诸如C2PA技术、SynthID技术、Stable Signature技术等。


首先,C2PA技术是由内容溯源和真实性联盟(Coalition for Content Provenance and Authenticity,C2PA)推出的一项内容凭证溯源技术。它借助元数据嵌入、加密哈希值、信任信号等方式实现内容认证,旨在为数字内容提供可验证的元数据,以应对人工智能驱动技术引致的信息真伪辨别问题。


1 C2PA架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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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C2PA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其次,SynthID是由谷歌旗下人工智能公司DeepMind开发的一种用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添加水印和识别的技术。具体地,它能将不可见水印直接嵌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同时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和质量,即使经过修改(如裁剪、添加滤镜、改变颜色或调整帧率),水印仍可以被检测。


SynthID水印生成对比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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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Google DeepMind


最后,Stable Signature是由互联网公司Meta与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INRIA)联合开发的数字水印技术,用于标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SynthID技术类似,Stable Signature技术通过在生成模型中嵌入隐形水印,即使生成的图像经过裁剪、压缩、颜色更改等破坏性操作,仍能追溯其初始来源,并防止被非法使用。


3 Stable Signature工作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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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Meta


值得一提的是,以TikTok、OpenAI、Meta等为代表的科技公司也陆续推出了关于人工智能标识的相关功能。以TikTok为例,它通过引入Adobe公司“内容凭证”(Content Credentials)标记系统将人工智能生成处理图像、视频的元数据嵌入其中,可以帮助平台迅速识别并自动标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例如,当用户将使用诸如DALL·E 3、Bing Image Creator等工具制作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上传至TikTok时,系统会自动添加“AI生成”标签,告知观众该内容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建的。


“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利用人工智能的强大能力,促进这些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提升。此外,大模型的发展为智能终端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平台,有望开启“AI+”时代。国家政策也积极鼓励构建AI+行业应用繁荣生态,以促进人工智能在行业中的应用和发展。然而,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并非没有挑战。如何确保人工智能的应用符合伦理标准,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以及如何处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就业影响等问题,都是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人工智能+”不仅是一个技术应用,更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过程。总的来说,“人工智能+”代表了一种趋势,即通过人工智能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推动这些行业的智能化升级和创新发展。这要求我们既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又要妥善应对其带来的挑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Part2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国际经验


当前,世界多国正探索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披露和标识义务纳入制度设计,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与实践尝试,部分国家(地区)的政策文件要求参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地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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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虽然各国(地区)政策文件中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均从不同方面对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出了明确规范与要求,可以预见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将成为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机制与关键一环,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实践,以促进“善治”目标的实现。


Part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实践挑战



作为人工智能时代保护公众权益、维护公共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在治理实践中仍可能面临一系列困难与挑战,并具体表现为标准化管理与差异化治理、技术规制与技术发展、本国实践与全球行动等三对矛盾。


其一,标准化管理与差异化治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提供、传播、分发、使用等涉及多方主体,需要针对不同的主体特征合理划定责任、配置义务。然而,现阶段各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设置往往是针对“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要求,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用户”“内容传播平台”等其他主体。此外,若以市场角色作为划分依据,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又可以区别为基础大模型开发者、垂直行业模型开发者、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等。事实上,不同的人工智能模型、平台和应用程序存在很大差异,生成内容的格式、特点也不尽相同。一方面,需要明晰责任主体的标准化、程序化义务,实现统一的标识管理,另一方面,准确识别不同类型主体、不同技术逻辑模型的差异化特征与个性化需求,分层分类、分级分步治理,做到具体责任具体划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二,技术规制与技术发展。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应用的广泛性、决策的不可解释性等诸多特征,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治理措施和规制负担均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陷入人工智能技术规制与技术发展的二元困境。一方面,无差别、过度的技术监管不仅会加重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乃至用户的合规成本与义务负担,也可能引致低风险内容监管过度、高风险。内容监管不足的规制困境,不利于国家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取得优势地位与话语权。另一方面,放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自主发展,也可能出现错误信息传播、虚假信息泛滥、伦理道德争议等一系列风险问题,例如地震被压在废墟下的小男孩、80后死亡率突破5.2%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构建兼顾发展与安全、且不超越当前及未来技术发展可能性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尽可能保证人工智能技术在合规的轨道上“风驰电掣”。


其三,本国实践与全球行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与应用具有体量大、速度快等特点,在世界范围内的跨境流动中具备不可控性与不确定性。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技术水平、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差异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内容导向也有所区别,判断海外“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国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需要大量的监管资源。另一方面,现阶段各国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立法、制度实践与技术标准等方面还没有达成全球共识,考虑到资本公司天然的逐利性,违法者一旦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跨境网络犯罪活动,将不利于全球人类的发展与生活,而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包容、可持续的人工智能治理环境应当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认知。



Part4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点+标注】


前言





2025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


《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要点信息全文标注



要点信息


要点一:适用范围与特殊规定

《标识办法》规定,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识办法》同样遵照上述适用条款,开展特定活动对内容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二:相关术语与标识分类

相关术语:

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2.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标识分类: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隐式标识

其中,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要点三:涉及主体与规范要求

《标识办法》规定主要涉及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用户三类主体,并分别作出相应规范要求。

服务提供者而言,其一,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其二,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其三,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而言,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用户而言,申请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需要明确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此外,服务提供者还需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要点四:内容种类与标识方法

《标识办法》中主要介绍了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文件元数据等六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方法。

1.文本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2.音频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3.图片。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4.视频。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5.虚拟场景。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6.文件元数据。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全文标注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3月7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理人丨刘典
编辑丨周子羽(华中科技大学)
排版丨李森(北京工商大学)

审核丨梁正 鲁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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