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蔡敏杰)恋爱一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大学生谢某精心挑选了两枚999足金戒指,准备送给自己和女朋友,没想到遭遇足金“不足”的网络消费欺诈。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2024年9月5日,谢某在尹某经营的淘宝店铺“XX珠宝水贝金座总店”下单购买2枚戒指,实付3132元。商品名称为“黄金情侣对戒999足金戒指女5G纯金LOVE素圈结婚戒指环男生日礼物”,商品主图注明“专柜正品”。次日,谢某收到2枚戒指后开箱验货,盒内附有2张贵金属珠宝玉石鉴定证书。扫描证书二维码可弹出名为“中深检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的机构网页,显示戒指金含量999‰,但查询不到该机构的注册信息。 当日,谢某将2枚戒指寄往中检金银珠宝首饰质量检测(广州)中心东海中心(CMA认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其中一枚金含量562.5‰,银含量437.4‰;另一枚金含量628.8‰,银含量371.1‰。 谢某收到报告后随即在线质问淘宝店家,客服回复“本店均为正品,不喜欢就申请退货退款”。随后,谢某又多次联系淘宝店均未得到回复,不久该淘宝店铺关闭。谢某遂向长乐区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要求尹某“假一赔三”。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通过淘宝平台向尹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案涉戒指,与尹某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谢某购买的案涉戒指的商品链接上标记“黄金情侣对戒999足金戒指”,而案涉2枚戒指经送检金含量均不足70%,尹某对商品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谢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尹某主张惩罚性赔偿,故谢某要求尹某承担货款三倍赔偿即939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尹某提供的商品与双方约定不符,构成违约,谢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谢某有关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支持。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尹某售卖不足金的戒指并提供虚假证书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承担“假一赔三”等法律责任。生活中,大众如果遇到类似消费欺诈行为,可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