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福的婚姻,会是到处陷阱?这句话一点都不假,想想离心离德的两个人,又被迫住在同一屋檐下,同时共享着对方的私密消息,也能拿到对方的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可能还一起有着家庭的公共开支。此时,如果一方存着坏心思,准备离婚时坑对方一把,做局真的很容易。那么如何应对呢?
江苏南京的女子阿珍和阿强,就共同经历着这段不幸福的婚姻。最后两人决定协议离婚之时,却先收到法院的起诉状,案外第3人阿牛拿着75万元的夫妻两人签字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双方归还债务。此时阿珍才发现家中的一套共有房产也被此做了抵押。丈夫阿强也承认这笔借款,也愿意两人一起归还,如果没钱,就卖房还债。
法院按照程序,开始准备审理这单民事诉讼,女子阿珍却给法官说,她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过名,也否认去过房产部门做过抵押登记。这就蹊跷了,最后法院通过多次的调查,包括找寻各种录音录像的证据,才发现这是一起丈夫和案外第三人精心设计的“替身妻子借贷双簧”。
阿强通过专业中介找到一名与女子阿珍相貌相仿的女子,然后以夫妻名义向阿牛借款75万元,与其同步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这事一直到2023年离婚时妻子被告上法庭才知晓。法院认为,他们伪造女子的签名,冒充女子在法律文件上签名,意图让女子背负共同巨额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此借款合同不成立,由男子自己承担还债。
后续没有追踪报道,但是丈夫和他人一起,虽然他们没有伪造司法文书,但是假扮妻子而且伪造妻子签名,还在房产部门做过抵押登记。其实妻子一方完全可以去警方报警,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在2021年,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可以追究虚假诉讼罪,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现在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发现,有可能不够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那么也可以向警方报案,诈骗罪也能够上,伪造妻子签名借钱的行为是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当然有着夫妻关系这一特定关系,有可能社会危害性小,判罚会稍微轻一点。
那么假如是丈夫一方去虚假借款,没有伪造妻子签名,却在离婚时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又该如何应对呢?现在不少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夫妻负债,一方以家庭共同负债要求对方共同承担或者承担一半。其实如果细读《民法典》,会发现也会应对好。
在《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说明确实夫妻在离婚时,要对婚姻阶段产生的债务进行偿还或者承担偿还责任。但是碰到虚假债务,也不用怕。
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不要求夫妻二人在借条、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才确认,但是要求家庭共同债务必须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老人等合理开支,除开之后,不是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的其他类型债务,例如一方投资所欠的债、不良嗜好欠的债,都不属于两人共同需要归还的债务。
另外,另外一方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一方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债权人要负有举证责任,包括转账记录等等,另外一方也要证明其收款证据、以及使用借款的用途证据等等。
当然还有一个一劳永逸的做法,那就是《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结婚后,夫妻两人事先约定好,留下约定证据,那么离婚时另外一方仍然可以不用承担另外一方的还款责任。
再次建议妻子阿珍继续追究男子以及阿牛,和冒充的女子和专业中介的法律责任。否则,让多少准备结婚的男女之心又心生胆怯啊!人心如此叵测,将自己的未来托付给他人是多么的危险呀!
谁又能想着在结婚之后防着枕边人呢?所以法律要在这方面再次完善,必须给违法者以严厉的惩罚,才有可能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无辜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