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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脱保”后撞车,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获赔 提醒:给爱车续保,小心保险期限“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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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波 肖雅文

发生事故后理赔,发现车辆刚“脱保”,而自己明明每年按时续保了,邵阳司机胡鹏(化名)承担了25万余元的赔偿后,以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告知保险期限变动为由起诉。3月18日,记者从邵阳武冈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司机17万余元。

续保时生效日提前,小车“脱保”期发生事故

2022年10月,胡鹏开车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对方车上乘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鹏原以为自己按时续保了,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却被告知事发时已“脱保”10天。

事后,胡鹏查询得知,由于他投保的几年里两次提升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额度,保险公司将他原来商业保险生效日期两次提前。2018年10月,胡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额度100万的商业三者险,期限为2018年11月14日至次年11月13日。次年续费时,他将商业三者险额度提高至150万,保险生效日期提前到当年的10月28日。2020年,胡鹏再次续保时,将商业三者险额度提高至200万。商业保险生效时间提早到2020年10月17日。此后续保,生效日期也是自当年10月17日开始。而胡鹏投保的交强险保险期限都是每年的11月13日至次年的11月12日,并未变更。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胡鹏赔偿25万余元。胡鹏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车主不知保险期限变动,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商业三者险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赔,胡鹏则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商业三者险的起始时间有所变动,自己驾驶的车辆此前从未出险,确实不知道商业险保险期限修改。商业险日期变化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因此,他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从交易习惯上来说,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以整年为期,胡鹏对于商业险、交强险都是在上一年度保险期限内提前缴纳保费对下一年度续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对胡鹏而言,将其投保时间缩短显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审查责任。

商业险的保险期限改变,保险公司没有与投保人进行充分的协商。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对起始时间的变化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胡鹏在连续两年提高商业三者险额度后,未对保险单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保险期限的提前未能予以发现并提醒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内容,造成了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胡鹏、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70%,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鹏经济损失共计17余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避免保险期限留“空窗期”

法官提醒,生活中,部分车主的保险知识有限、投保精力不足,缴纳保费很积极,但签署合同不谨慎,投保时过分依赖保险公司,导致“脱保”现象偶有发生。

车主们在提前续保或者提高保险额度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仔细审核确认保险期限等保险基本信息,在发现自己车辆保险期限有误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调整保险期限覆盖“空窗期”,确保车辆处在有效保险状态,否则也将承担“脱保”的相关损失后果。此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不应单方改变交易习惯,并且应对保险期限的变化等重要事件向投保人作特别提示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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