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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里藏刀,毒害身心!19920罐“笑气”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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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气球”“奶油气弹”
“甜甜的快乐气体”
......
上述所指气体即为“笑气”
 吸食“笑气”,危害巨大 
有些青少年为了短暂快乐
不惜花费数十万购买吸食
殊不知其潜在危害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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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执行局联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及相关环境技术公司,开展吴某非法经营罪刑事执行案没收物品销毁工作。执行干警在办案民警的协助下将案涉19920罐“笑气”逐一搬运至专门存放危险货物的货车上,由具有销毁资质的环境技术公司转运至专门的地点进行无公害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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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化学名为一氧化二氮(N2O),无色有甜味气体,是一种氧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日常生活中,因吸入后会感到愉悦并致人发笑,又名“笑气”。日常生活中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进行奶油发泡和密封;工业领域中常用作汽车的助燃剂和火箭的氧化剂,同时在医学领域常作为医用麻醉剂用于拔牙等手术的镇痛。
“笑气”包装具有隐蔽性,通常封装在银色金属小钢瓶或气弹中,外观类似食品加工工具或普通的气罐,容易与无害物品产生混淆,且常伪装成“奶油气弹”“派对气球”等合法商品,通过电商平台或社交软件流通,日常生活中需加强鉴别,注意是否有“劲儿大”“上头快”等暗示性表述。
“笑气”虽然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滥用“笑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销售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贩卖“笑气”的行为,以“非法经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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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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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具有成瘾性,对身体损害极大,吸食后血液中的氧饱和度会迅速下降,导致大脑缺氧而出现头晕、胸闷、肢体不受控制等症状,若反复并大量吸食会产生幻觉,精神错乱,冲动暴力,严重的可能导致肢体瘫痪甚至危及生命。如,有的青少年吸食“笑气”后出现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
青少年群体容易低估“笑气”的危害性,存在“比烟酒安全” “不会上瘾”的认识误区,易因同伴影响或在抑郁焦虑状态下进行“第一次尝试”,通过吸食“笑气”获取短暂快感,最终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在此提醒大家,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切勿因一时好奇和侥幸心理作祟去触碰吸食“笑气”。如遇非法买卖、运输“笑气”的行为,一定要自觉远离和抵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
来源:中国禁毒、北京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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