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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曝光4例典型案例

丹东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深挖维权要点 守护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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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回应广大消费者关注热点,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选取并发布了4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物业服务、食品安全、智能产品等多个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了法律指引。


案例一 无合法理由拒缴物业费存在法律风险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其2020年开始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3年起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被告辩称,原告的多项服务存在瑕疵,包括小区公共区域卫生清洁不及时、绿化维护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故以拒缴物业费作为抗辩,并提交了小区环境照片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认可部分问题存在,但主张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并提交了保洁排班表、设备检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针对业主投诉问题增派保洁人员,并承诺持续改进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物业公司已提供了基础物业服务(如安保、保洁、设施维护),被告作为业主负有缴费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局部瑕疵,但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不足以构成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原告物业公司虽非尽善尽美,但已采取整改措施,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导致服务缺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同时,法院也责令原告物业公司加强卫生巡查、优化维修响应流程,向业委会提交服务质量提升方案。


案例二 销售过期食品支持惩罚性赔偿

苏某于2023年1月1日在某超市花费52元购买面粉一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保质期为“10个月”。苏某以该产品在其购买时已过期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超市退回苏某货款52元,赔偿苏某1000元。
苏某于2023年1月1日在被告处购买涉案面粉时,该面粉已超过其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示的相关信息应系明知,并应当及时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清理下架。被告某超市向苏某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苏某有权向被告超市主张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三 贪蝇头小利 害人又害己

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宋某处购进产自黑龙江省的深山唐松草,形似淫羊藿。之后,张某自行将深山唐松草与淫羊藿混合后装袋,并以每公斤114元的价格将混合后的1706.6公斤草料冒充淫羊藿出售给被害人王某。当天,王某发现其从张某处购买的淫羊藿掺假,沟通无果后报案。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确定张某销售的淫羊藿中掺有深山唐松草954.3公斤,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达108790.2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近几年,“以次充好”现象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其惯用手法是低质高价,是一种典型的投机行为。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掺假售卖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四 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消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梁某某在某平台智能数码店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该商品销售页面注明“智能手表有无创自动测血糖功能”“不扎针测血糖”“旗舰正品,质量有保障,承诺:假一罚三”等内容。梁某某收到智能手表后,经检测并与该店客服确认,该智能手表并没有无创自动测血糖功能。梁某某认为某智能数码店构成欺诈,诉请某智能数码店返还购物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页面的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促使梁某某作出错误购买决策,应认定为欺诈,数码店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官介绍,认定商家欺诈需满足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使消费者受骗及主观故意三个条件。消费者若遭遇欺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同时要注意收集网络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




记者 | 张津硕

责任编辑│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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