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故居作为红色文物保护单位,是后辈们缅怀革命先烈、学习革命文化的重要场所,烈士故居保护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教育意义。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围绕烈士故居与村民相邻关系的纠纷引发关注,法院判决驳回了村民何某要求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赔偿其石板占用费及相邻门楼租金的请求。
革命烈士何功伟1915年11月出生于湖北咸宁,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鄂南、鄂西特委书记。1941年何功伟在恩施被捕,英勇就义,年仅26岁。中共中央青委的挽联写道:“为努力解放事业而遭杀害乃整个民族创痛;坚持革命立场至于殉节是全体青年的楷模。”
何某系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柏墩村村民,于1995年经同村村民同意,买得何功伟故居北面多间旧厢房。其中房屋旁古石门楼排水沟上有青石板2块,约15平方米。何某认为何功伟故居搭靠在其房屋的二门楼均系他的私有财产。2021年,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对何功伟烈士故居进行修缮,次年4月将故居二门楼关闭。何某认为,这一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大院无法出入,房屋漏水、水电线路损坏也难以修理。为此,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赔偿其石板占用费及相邻门楼租金50万元,并保障其在相邻巷道二门楼的通行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何某经同村村民同意,买得革命烈士何功伟故居北面多间旧厢房,后在该厢房处重建私房。私房建成后正面、后面均有出入口,西侧面与何功伟烈士故居正门形成一巷道。巷道首端与何某私房西侧面共用一处门楼,该门楼为故居主门楼;巷道尾端与何某私房西侧门外墙后门相通,相通处门楼为故居二门楼。巷道内共用一条排水沟,沟沿两边铺有石板。何功伟烈士故居作为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于2020年至2022年进行重新规划、布展和修缮。修缮后,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布展资料安全,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关闭了故居与何某私房相邻巷道的前后两处门楼的出入口,但仍将门楼锁备用钥匙存放于桂花镇柏墩村村委会,方便相邻故居村民应急需要。现何某以被告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关闭故居两处门楼,影响其日常生活通行及何功伟故居侵占其巷道中铺设的石板为由,产生相邻关系纠纷,要求相关部门赔偿石板占用费及相邻门楼租金共50万元,并要求相关部门开放全部门楼,便于其个人使用、通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何功伟烈士故居作为红色文物保护单位,传承给后辈们的是一种生生不息的革命奋斗精神,是后辈们缅怀革命先烈、学习革命文化的重要场所。烈士故居保护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教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本案中,何某家正大门朝向村主干道,临故居巷道面仅有厨房、厕所开窗,也可自由往巷道排水沟进行生活排水,可以反映出其家庭日常出行、通风、采光、排水均不受任何影响。在法院依法走访、勘验的过程中,也未发现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在对何功伟烈士故居实施封闭管理期间,有影响到何某家庭的日常正常出行和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的事实发生,也未发现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在行使对何功伟烈士故居的管理职责时有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情况。同时,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多次向法院承诺随时能为何某前往公共巷道进行日常房屋管理修缮提供便利条件。对于何某而言,房屋漏水属于偶发性事件,如若何某需要修缮房屋漏水,完全可以拿取备用钥匙开门进入,进行修缮,不存在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形。对于何某认为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关闭何功伟烈士故居与其房屋相邻巷道的前后门楼出入口侵害了其相邻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咸安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蔡蕾
通讯员:王亚姿 曹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