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各地大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能加剧“内卷式竞争”,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建立初衷是好的,但可能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和加剧国际公平竞争争议。
3.由于此,各地保护中心及快速维权中心的建设节奏可能会降低,甚至停止新建。
4.未来可能对既有的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进行重新规划和评估,以消除可能加剧内卷式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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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关预审机构对专利质量在权利要求保护层面出台指导规范的讨论,引发了一些讨论。
其中一些评论也指出了文章中存在的混淆之处,主要是对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两家机构及其出台的相应文件没有很好的区分是两个不同单位,一个是市级,一个是省级。其他区别在于国知局批准授牌时间不同,各自管辖和主审的专业领域也有差异。对此,我们已经对文章进行了修改。
实际上,昨天的文章只是从一方面讲述了这种做法的不足之处,但是无论是两个保护中心,以及国内其他一些地市省的保护中心,出台类似政策,不可否认的是初衷是好的,就像国知局执行了多年的“非正常专利”一样,都是希望制度变得越来越好,去除申请中一些编造和虚假专利的行为。
所争议的主要是相关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依法行政了。这一点与中央一直强调的要加强法治建设,并不矛盾。
实际上,从后来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来看,一是合肥市的保护中心去年底发布的《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是可以查询到网站链接的;二是从操作层面,相关规定并未成为不予案件受理的执行标准,而仅是作为一个考核、帮扶与完善的指标,相关的预审规则还是按照统一的“应收尽收”的原则执行。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管理办法,以及省一级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通知》中,涉及的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加强非正常、低质量专利排查”方面的作用就大大减弱了。因此,未来撤回相关规定或删除有关权利要求范围限定部分,避免为公众造成误解,或许是一种可行方案。
实际上,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有关专利法和专利审查的标准到底是由谁来制定的问题?各地执法者是否有权力对此施加进一步的限制,甚至层层加码?
按理说专利法及相关细则、指南等均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牵头修订,专利审查政策标准由专利局专利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执行实施,因此除了这些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发布后,才有相关的效力。所以,地方行政和执法机构在落实相关标准时,不应超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明确提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宽窄与非正常和低质量专利之间的确切关系情况下,地方不宜对此做进一步的加码,以免造成社会公众的猜疑与混乱。
这是上一篇内容的核心问题。
而今天这个基于昨天内容所引申出来的新问题,才是更值得引发关注和反思的地方。
就像我们对于安徽的一个市级和省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傻傻分不清一样,实际上,过去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各地批复了大量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内,横跨省市地、科技园区、高新区等,往往每个省至少都有两个不同的保护中心,江苏更是继续延续“散装江苏”的称号,保护中心数量也遥遥领先,据悉未来要争取每个地市都有保护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24年8月发布的最近一个获批保护中心的海口市来看,当时显示全国已在28个省市建立了73个保护中心。
不仅如此,在2024年9月发布的开平市获批快速维权中心的新闻中,显示当时快速维权中心已经45家,分布在全国14个省市。
按照这个趋势来看的话,快速维权中心很有可能与保护中心一样,在全国多地开花,覆盖全国各省市。
这从有利的一方面,当然是促进了各中心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水平,实现了快速获权、快速维权,也就是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
但是这种模式显然与目前中央要着力解决的“内卷式竞争”,要构建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调,是格格不入的。
作为刚刚结束的两会中,国家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内卷式竞争”已经被多次点名和提及。
中国各省市的产业发展模式,很多都是同质化竞争,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人工智能等热点行业都是各地方支持的重点产业,于是各省市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竞争本就很激烈。
而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无疑都是希望首先服务本地企业的,这就会引发“内卷式竞争”最根本的导火索。
就是任何一家企业,甭管是否有真实创新,都有可能通过当地的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快速的获得针对竞争对手有利的局面,包括快速获得专利授权,快速展开维权反击等,这种方式对于一些相对较弱的企业,尤其是跟随型和模仿型企业更具吸引力,更有利于其实施低价策略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知识产权护盾。这就会让那些真正在投入创新,投入研发的企业,在维权和竞争中,难以体现出优势,从而导致进入拉锯战。
这也就是很多行业现在出现的企业专利维权,迟迟难以打开局面,强者不强,弱者不弱的现象。这种情况将会进一步加剧“内卷式竞争”,这也就是为何现在各地大兴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看似是服务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实则站在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则是进一步加剧了各自为政的割据式竞争。
最后结果就是形成“谁也死不了,谁也活不好”的低价竞争模式。
知识产权本应发挥更重要的技术拣选和优质企业胜出的作用,但是在各地割据的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的加持下,这个分出胜负和优胜劣汰的流程,将会大大延长,结果是进一步加剧了“内卷式竞争”。
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的两高报告中要重点整治的“趋利性司法执法”中的一些核心逻辑是一致的。
如果说管辖权混乱导致的“趋利性司法执法”是当下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核心逻辑也是两高要瞄准“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防范“内卷式竞争”,那么各地兴建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所导致的效果,其实和管辖权的争议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其实在一些典型的专利案例中,已经有了一些这种雏形。
例如锂电池领域的“两德”:宁德时代和宁德新能源,在对竞争对手中创新航和珠海冠宇的诉讼中,历经多年,未有实质性结果,但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受到诉讼后,都有通过快速预审的方式加紧获得专利权的行为。虽然这种快速获得专利未必会用在反诉中,但是这种制度为相对弱势一方创造的便利,显然为这场割据战,提供的不是尽快解决纠纷的途径,而是加剧了弱势一方在短时间内储备专利武器,以获得更大反击优势的能力。实际上,是延长了双方诉讼纠纷解决的进程,这就会导致“内卷式竞争”愈发激烈。
这种情况已经出现在中国的英诺赛科在与德国英飞凌的专利纠纷中,英诺赛科凭借两件快速预审的专利,对英飞凌提出了反诉。这种方式的危害我们在此之前也已经提到,可能包括引发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和加剧国际公平竞争的争议。实际上,这就是一场典型的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内卷式竞争”的案例,被告企业正是因为有了保护中心快速授权的专利,有了继续抵抗的底气。
这种方式虽然短期对于企业化解当下危机有好处,但是其付出的是中国对外的整体知识产权形象。
因此,在种种因素下,以及国家的整体战略面前,目前还在持续推进的各地继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的做法,应该通盘重新规划。要回归到中央更为关注的防止“内卷式竞争”的核心议题上来。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推测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的建设节奏很有可能会大大降低,不排除停止新建的可能。对既有的保护中心和维权中心,到底会不会加剧企业“内卷式竞争”,可能也会有新的讨论和评估,因此不排除目前各地的保护中心及快速维权中心,未来会有缩减甚至取消的可能。
这或许是当下各部委、司法执法机构都在积极落实中央“防内卷”的工作要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能体现出其职责范围内,最能落实中央部署的一个重要抓手了。